老板磨刀霍霍 新版《劳基法》三大漏洞你清楚了吗?
▲上班族过劳问题严重。(示意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立法院临时会10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根据条文,7休1松绑、单月加班上限从46小时放宽至54小时、轮班换班间隔可缩短成8小时。不过,最大的争议就属新增的32条之1「加班换补休」规定,通过的版本大砍劳工权益,未来劳工恐「加班领不到钱」、「补休遥遥无期」、「休息日加乘加班费消失」。
一、加班领不到钱
平常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法条明定「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且加班时数与补休时数1:1换算,虽然法条规定「依劳工意愿」,表面上增加弹性,实务上却是雇主会强迫劳工只能选择补休,借此不付加乘加班费。另一方面,现有规定加班费必须加乘计算,因此补休时数照理也应加乘计算,如今却变1:1,对劳工极度不公平。
二、补休遥遥无期
法条虽然规定「补休期限届期或契约终止(离职)未补休之时数」可换加班费,但条文规范「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因此,在没有规定「补休期限」以及「补休时数安排由劳工指定」状况下,补休期限可能长达三年、五年甚至十年;此外,由于补休期间任由雇主安排,劳工加班后的补休时数累积恐长达十年,这段期间完全领不到加班费、也无法补休。
三、休息日加乘加班费消失
这次修法条文中,除规范雇主使劳工延长工时(加班)可换补休,更将「休息日出勤」纳入。依法休息日若给加班费,原可加乘为前两小时为2.34、第三小时起为2.67,如今换成补休后,全部变成1:1计算,开启雇主可以不给付加班费的时代,完全违反当初落实周休二日、「休息日」以价制量的修法意旨。
劳工可以怎么做?
对于这次《劳动基准法》修法过度倾斜资方,长期关注劳工权益的律师表示,雇主若事前强迫劳工签署「加班换补休」的书面同意书或任何文件都是违法的,劳工应勇于拒绝,并向地方政府劳工局提出申诉;另外,避免让劳工无法领到加班费,补休也遥遥无期,劳动部应尽速明定补休期限以及补休时数如何安排,让劳雇双方未来有明确规定可以遵循。
律师也严正提醒劳动部,由于平常日、休息日加班费加乘计算方式不同,这次修法后一律可「加班换补休」,若补休时数未用尽,最后折算加班费时,究竟是以「休息日出勤」或是「平日加班」费率计算加班费,恐出现劳资争议,劳动部要赶快处理。
▼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基法修正案,场外劳团绕行立法院周边抗议。(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