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遇解散、合併 決清算申報有時限

税务示意图。(本报系资料库)

营利事业若遇到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等状况,必须依规定办理决清算申报。高雄国税局提醒,收到主管机关核准发文日的次日起算45日内,申报决算期间所得额,并在清算完结日起30日内,申报清算所得。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3年6月29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决算期间为年度开始日到解散日,也就是1月1日至6月29日;清算期间则是从转让日次日到清算完结日,就是6月30日至10月30日。

国税局进一步解释,决算申报期间则是要看主管机关核准解散文书的「发文日期」7月12日,所以从7月13日往后计算,45日内也就是8月26日前必须申报决算期间所得额;清算申报期间,则是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假设甲公司10月30日清算完结,那就要在11月28日前申报完毕。

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等状况时,应在主管机关核准发文日的次日起算,45日内申报决算期间所得额。

除了决算外,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也须在实际办理清算完结日起30日内,申报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两者申报时限有所不同,提醒营利事业申报前应多加留意。

另外,有些特殊情形则免办理决、清算申报,国税局举例,像是合伙组织变更负责人或合伙人,营利事业主体如未因此而有解散、废止、转让状况;独资组织改组为合伙组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公司组织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但仍须办理当期决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解散。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经决议解散后,若未依所得税法规定期限内,申报当期决算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者,稽征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国税局补充,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可适用盈亏互抵规定,准予扣除经稽征机关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适用于结算、决算及清算申报案件,不过一旦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则不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