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留意兩類申報
公司营业情况不佳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解散、废止时,应注意两件事情。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公司营业情况不佳而无法继续经营,导致解散、废止时,应注意两件事情,包含公司营所税决算申报、营所税清算申报,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记得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当公司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在截至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日止,办理当期决算,并在45日内依规定格式,向稽征机关申报营利事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且于提出申报前自行缴纳。
此外,公司在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应在清算结束日起30日内,依规定书表格式向国税局申报,并在申报前依照当年度所适用的营所税率自行计算缴纳。
若公司宣告破产,则应于法院公告债权申报期间截止十日前,向稽征机关提出当期营所税决算申报;若未依规定时间申报,稽征机关应按照查得资料,核定该公司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高雄国税局举例,假设甲公司于今年3月1日经全体股东同意解散,3月11日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解散文书发文日期为3月18日,并于5月27日清算完结。
甲公司113年度营所税决算申报,应在3月18日次日起45日内办理,即5月2日前;113年度的营所税清算申报,则应在清算完结日5月27日起30日内办理,也就是6月2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