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15日內報營業稅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而注销税籍登记,即使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法于注销日起15日内申报当期营业税销售额及应纳税额。
依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者,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于事实发生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如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未逾30日者,每逾两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不得少于1,200元,不得超过1.2万元;逾30日者,依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不得少于3,000元,不得超过3万元。
例如,甲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国税局申请2024年8月1日起注销营业税籍登记,因当期无销售额,且已办理注销登记,便未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但经国税局发现甲公司虽无应纳税额,未申报当期营业税仍违反规定,依法处怠报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