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销售应税商品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
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但有部分店家未主动开立,而且遇有买受人向其索取统一发票时,常会以其标价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买受人须另加付5%营业税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类此定价未内含营业税行为已违反税法规定,店家经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将遭受处罚。
南区国税局指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所以商品标示的定价,是含税之销售价格,如果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国税局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
该局强调,当买受人为营业人时,营业税(即销项税额)与销售额应于统一发票上分别载明,合计即为定价;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时,则以定价开立统一发票。该局举例说明,标价100元的文具用品,当买受人为营业人时,须开立销售额95元、营业税额5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当买受人为一般消费者(非营业人),则开立总计100元之二联式统一发票,所以不论买受人是否具有营业人身分,其支付100元的价款,店家就应开立100元的统一发票。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应依标示的定价收取价款,不可另行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款,并依法诚实开立统一发票,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