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要找回读者,出版品应免征营业税(须文蔚)

文化部何不将出版品直接列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免征的对象中,具体让读者端得到免税的优惠,提升购书与阅读的意愿,也避免透过差别性免征租税手段,造成政府控制言论自由的疑虑。图为文化部部长李永得。(图/记者张铠乙摄影)

台湾近3年(2016年至2018年)民间消费成长率分别为3.35%、2.68%及3.04%,皆优于整体国内生产毛额(GDP)成长率。但根据国民所得统计之民间消费结构调查,国人于休闲及文化消费支出比重十年来不断下滑,2018年与2017年度持平,占8.1%,不过绝对金额较上年略为下滑。而最新发布的《2020年台湾文化内容消费趋势调查计划》,台湾人休闲时间被网路占据,约五成的读者会进行付费阅读图书杂志,各类刊物每月花费金额差异不大,图书的平均花费金额约为276元。在一片低迷的出版消费状况下,阅读人口没有提升,出版环境早就亮起红灯,台湾的文化国力值得忧心。

今(2021)年终于在新版《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中,增订图书业者可为其出版或进口具ISBN/EISBN的图书申请免征营业税,3月起,出版业者申请后,获得免税认可的图书销售收入都免征5%营业税。对消费者而言,图书的营业税减免,因为不是营业税的零税率,在加值型营业税的实务上,免税会因为适用在最初、中间或最终销售阶段,而有不同之实质效果。《文化艺术奖励条例》对出版的免税,适用在最初销售阶段,也就是出版业者对通路或消费者第一阶段销售时减免,则在下一阶段课税时,将发生追补作用(catching-up effect)而失却免税之实质利益。这也就是在这次免税政策施行后,出版社固然能得到部分税务上的减免,降低成本,但消费者未必能获得完整的价格优惠。

事实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中早就规范了一系列免征营业税的对象:出版业发行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各级学校所用教科书及经政府依法奖励之重要学术专门著作;依法登记之报社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与广播电台销售其本事业之报纸、出版品、通讯稿、广告、节目播映及节目播出。

比照各国营业税法,几乎都有对于书籍营业税减免之规定。如英国的营业税法规定,书籍与杂志均适用零税率。德国与法国营业税法对于书籍之销售行为,除了不适合少年阅读的刊物以外,均享有优惠税率。反观我国一直提倡「书香社会」,却没有将出版品免征营业税列入税法中,不免为德不卒。

对出版业的租税减免,在美国早已行之有年,表现出各州政府对于文化媒体补贴,尤其多数州对报纸减免销售税,可谓适例。但是租税减免究竟旨在扶助媒体,抑或是对言论施加检查,其中之界线非常模糊。不过如果一旦政府对于相同性质媒体透过差异性免税之补贴,往往直接干预到言论自由,造成媒体间经济负担的不平等,扭曲阅听人选择与使用媒体之权利,因此媒体间的歧视性免税,往往因为违反美国宪法第一及第十四增修条款而告无效。

1987年的「阿肯色州作家协会诉阿格兰案(Arkansas Writers' Project v. Ragland)」中,各州的出版商开始向不合理的租税法挑战,也受到联邦最高法院重视。本案事实略为,原告系阿肯色州的一般性杂志出版业者,在阿肯色州销售税法中,减免了报纸以及宗教、专业、商业和运动期刊之销售税,但原告之出版品并不在免税之列,因此提起诉讼控告州法违宪,并要求州政府退还其自1935年起完纳之15838元税款

由Marshall大法官主笔的法院意见认为,对于部分出版品获得免税,而对其他出版品课税的租税法,为歧视性的租税法。如果赋与政府以出版品内容做为租税课征与否的标准,则无异使州政府具有检查出版品的权力,此乃完全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联邦最高法院也驳斥州政府主张,此项立法系为了「扶植传播媒体」(foster communication)的观点。Marshall大法官认为,如欲扶持传播媒体的发展,应免除所有出版品的销售税,而非以选择性法令减免特定出版业之销售税。

在台湾目前并没有出版业挑战文化商品营业税减免的合宪性问题,但考察媒体免征营业税之法律规范叠床架屋,同时造成法律体系解释与适用上之困扰,也造成不同媒体间待遇的歧视。特别是《文化艺术奖励条例》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间,都有部分条文属于媒体免征营业税之规定,而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免税的租税主体互有重复,而免税的认定标准亦有所差异,法律竞合状况下自然使法律解释产生纷扰。

相形之下,目前出版品的免征营业税,既没有充分保障读者或图书馆得到书价5%的减免,免税的期限仅有十年,加上有且无法获得ISBN/EISBN的图书(如中国大陆进口图书)也无从免征,这势必都会引发不少争议。

文化部愿意费心争取,透过《文化艺术奖励条例》让免营业税的政策上路,让文化政策能往消费者端跨出一步,这是值得鼓励与喝采的。如何进一步思考将出版品直接列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免征的对象中,具体让读者端得到免税的优惠,提升购书与阅读的意愿,也避免透过差别性免征租税的手段,造成政府控制言论自由的疑虑。

(作者为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文学系教授、宜兰花莲县数位机会中心主任)

※以上言论不代表旺中媒体集团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