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要求网路业者审查内容不如落实实名制(赖祥蔚)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6日再次举行「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说明会,综合规划处处长王德威(中)出席主持。(杜宜谙摄)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提出的《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虽然取法欧盟的《数位服务法》(DSA),但有其隐忧。

首先,DSA针对用户达到欧盟人口10%、4500万的业者,课以特别义务。10%云云,未必真有理论基础,实质上是针对脸书、谷歌、TikTok等国际网路巨擘,都是境外业者。可见DSA重点是对外,而不是对内。

其次,《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锁定「涉嫌违法之内容」,要求网路平台业者认定并处理。这其实大有疑虑,因为要管制违法讯息是好事,但实务上很不容易。

传播学界有魔弹理论,形容传播媒介讯息对阅听众影响有如子弹射出,迅速奏效。近年来有研究者认为,传播媒介讯息的影响已大不如前,想推翻魔弹理论。其实这要看场域,在股市等金融场域,讯息仍有左右涨跌的魔弹威力。就此而言,想要管制违法内容,以急迫性来说,金融讯息比起政治讯息更是重点。

实务上,金融违法资讯一直是检警侦办重点,但真正定罪的却不多。2003年有新闻记者被指控报导不实的利多新闻,前后缠讼五年,直到2008年以无罪定论。

司法体系都要经过五年,才能对金融讯息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相较于此,如何期待网路平台迅速判断内容是否涉嫌违法并且据以移除?

如果有人发现网路平台上出现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的不实炒股讯息并提出检举,网路平台是否有能力立即认定违法与否并且移除?否则可能会有民事及刑事责任。这岂不是期待网路业者比司法体系更有效率?

美国知名的电子前哨基金会等民权人士,就认为要求网路业者来承担违法认定等责任,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务」,所以明确反对DSA的这些设计。

《数位中介服务法》现行草案仿效DSA,强调网路平台如果不知悉内容涉嫌违法,则可免除民事与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接到检举而知悉内容「可能」涉嫌违法,却没有移除或进行其他处理,就可能要负连带责任。

试问,网路平台业者会怎么做?恐怕是在难以确定内容有没有涉嫌违法的情况下(参照前例,由政府司法体系认定,要花上五年的时间),宁可先移除再说。如此一来,难免会限缩网路言论自由。

与其要求网路业者审查内容是否涉嫌违法,不如要求网路业者完善「实名制」,并且效法DSA精神,针对用户超过4500万的超大型网路业者开始试办。

网路用户未必要以真实姓名发表内容,但是因为有实名登记,万一有法律责任,网路业者都可以配合司法体系的要求,提供发文者的真实身分,这样就可以达到法治社会「言责自负」的效果。这样做,或许更能达成《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想要遏阻违法与诈骗讯息、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用意。(作者为台湾艺术大学广播电视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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