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注意!出售这类股票要小心 必须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台股示意图。图/本报资料照片

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的股票,可免征证券交易税,但其交易的所得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取得该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纳所得发生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说明,依据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有价证券系指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司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

但按公司法第162条第1项各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须经依法得担任股票发行签证人之银行签证后发行,如未完成法定发行手续,所掣发的股票即非属上开条例规定的「有价证券」,股东转让未依前揭规定签证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属财产交易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时,应先确认该股票是否经依法签证发行。

若未完成法定发行手续,应留意其财产交易所得是否并计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如果忘记并计综合所得税申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除应加计的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