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三读 投资智慧机械、5G享折抵营所税5%

▲立法院临时会。(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19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增修条文,明定企业厂商投资智慧机械以及5G设备,其当年度支出金额达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得以当年度抵减率5%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分3年抵减率3%,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优化产业结构达成智慧升级转型并鼓励多元创新应用,行政院提案产创条例增订第10条之1条文,为鼓励企业投资智慧机械及5G,若当年度支出金额达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得以当年度抵减率5%,或分3年抵减率3%,抵减应纳营所税额。

三读条文明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情节重大情事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中华民国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资于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资于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之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或技术服务,其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之范围,得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一经择定不得变更。

条文规定,企业于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于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条文也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于同一年度合并适用前项投资抵减及其他投资抵减时,其当年度合计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当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