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智慧机械及5G投资抵减延至113年底 新增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

该局说明,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之子法规「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抵减办法」已于111年7月4日修正发布,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所需具备要件及用词定义,以辨识、保护、侦测、回应及复原等5大功能内容,明定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所需具备之要件及用词定义,并排除安装于个人电脑防毒软体或防火墙产品或服务之适用。

二、修正投资抵减「当年度」的认定方式,自111年度起,投资抵减之当年度改以「交货」或「技术服务提供完成」之年度认定,另为兼顾申请人权益,增订相关过渡性规范。

该局并提醒,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之范围,得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其各年度投资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一、于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二、于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该局特别呼吁,营利事业如欲适用投资抵减,应依修正后抵减办法第12条及第14条规定,于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4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并依规定格式填报及将相关证明文件于结算申报期限内递送至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逾期未依式填报者不得适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