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人事同意权! 时代力量主张「记名投票」
时代力量6日召开记者会,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劳动基准法》、《证券交易法》、《所得税法》提出修正草案。其中,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草案明定,国会行使人事同意权方面,则提案将同意程序明确化,采取记名投票。
徐永明表示,实施记名投票是落实责任政治的一环,草案中也规定,国会行使人事同意权中,也规定审查期间不得少于2个月,且须举行公听会,以提升审查品质、密度。另委员会得在必要时,书面要求被提名人提供学经历与财产申报资料,并答复与其资格、适格性有关之问题,且订有罚则,避免被提名人做出虚伪陈述,使审查更为严谨。
此外,在劳动法规方面,洪慈庸表示,虽然《劳基法》是人民劳动权益的最低保障,但目前规范中,对于违背该法的劳动条件,却没有实质的法律效力,故增修《劳基法》第一条,明定劳动条件低于该法者无效,并应以劳基法标准为最低标准。
另一方面,党团也提案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解决目前劳资争议调查与裁决人力不足的现况,使主管机关适时调派专任人员或聘用专业人员,协助处理程序调查、争点整理及资料搜集等工作,以提升裁决机制的品质,保障劳动者权益。
至于《证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时代力量提出的草案中,增订依证交法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应设置员工董事,以强化产业民主、促进劳资和谐并扩大劳工参与。本版本也规定,员工董事的产生,应由工会推派,若无工会,则由全体员工选举,而其资格限制,亦应与《公司法》规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