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人事同意权适用国会改革新法?立院法制局这样答

针对考试院人事同意权是否适用国会改革新法,立院法制局做出说明。(资料照片)

立法院长韩国瑜今召集朝野协商讨论考试院人事同意权行使,主要症结点在立法院国会改革新法上路,但是明天也将开宪法法庭审理暂时处分案,如此一来考试院人事同意权应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对此,立院法制局指出,依照中央法规标准法有「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但是大法官342号解释又指出,国会对于立法权如何践行属于国会内部事项,可以根据国会自己的决议加以变通,决议则由发起的立委与政党承担政治责任。朝野对于从新还是从旧经协商显无共识,韩裁示择日再协商。

国会改革法案对于人事同意权制度有新的规定,首先影响到的就是考试院人事同意权案。立法院议事处指出,根据最近一次行使考试院人事同意权,公听会召开半天,正副院长的询答各自使用半天,在一天之内完成,其余9位考试委员也是在一天之内,上午4人下午5人方式完成询答,隔日即采无记名投票完成人事同意权行使,全程仅使用3天半时间。

议事处指出,但如果依照新规,同意权案自交付审查起,不得少于一个月,必须进行分开、分别的审查跟说明,就不能像过往采取4、5人一起审理的方式,全院委员会审查完竣后也不能隔天就投票,审查完竣后还要10天等待期,且改用记名投票表决,此外,审查之前,党团还可以跟被提名人提书面询问,要给被提名人10天准备时间提出书面结文,也就是采用新法,整个审查程序会比较长,至于时程如何安排就看各党团讨论结果。

至于宪法法庭将讨论暂时处分问题,法律上该如何适用,法制局表示,中央法规标准法有一般性原则,处理程序终结之前,法规有变更就是适用新法规,有「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法务部2014年的函释指出,程序法规依照程序从新原则适用,这次职权行使法同意权修正条文,没有另外订定施行日期,因此就是总统发布日后3日,现在已经发生效力。

但是对于要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立法院还有国会自律原则,大法官342号解释,国会行使立法权的程序,在议事规范上如何践行,是属于国会内部事项,属国会自律或国会自治,可以根据自己决议加以变通,结果必须由议员与政党负担政治责任,也就是同意权行使可以透过党团协商方式变通,适用国会自律原则。

对于考试院人事同意权该如何适用,朝野党团意见不一,尤其明天宪法法庭就要开庭,韩国瑜做出裁示,对于适用新旧法大家没有共识,就择期再协商,期间议事处会将新旧法拟定的时间进行分析并交由各党团干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