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修正 两大重点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税捐稽征法》修法有两大重点,包括提高重大逃漏税罚则与适度松绑税法、如降低滞纳金上限。

税捐稽征法》将送入立院审查,根据行政院会于15日通过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重点在于提高以积极行为逃漏税捐罪之事罚金标准,将逃漏税捐罪之刑事罚金从6万元以下修正为500万元以下,并可依金额重大性提高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将可解决目前同一违反税法行为在「刑事罚优先原则之适用下,其刑事罚金反较行政罚锾大幅减少之不合理现象

若为明知无纳税义务违法缴纳的税捐,未来将无退税请求权、稽征机关对于纳税人妨害租税债权之作为与不作为具有撤销权代位权,并就纳税人得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之适用情形、滞纳金与违反凭证义务之裁罚标准、滞报金与怠报金之稽征,及提起诉愿之应纳税额比例等进行法令松绑。

陈志恺另指出,纳税人基于特定目的违反法律或滥用法律形式,明知无纳税义务而违法缴纳税捐,例如虚开发票协助他人逃漏税捐,经稽征机关查获后,是否可就虚开发票所溢缴之营业税,以适用法令错误事由申请退还,衍生争议

本次修法将违法缴纳明确排除于退税请求权之范围,以避免形成鼓励非法。此外,陈志恺表示,稽征机关对于纳税人妨害租税债权之脱产行为具有撤销权,并对其怠于行使权利具有代位权,使税捐保全措施更为完备。

在保障赋税人权方面,税捐稽征法修法就一时困难而有缴纳税捐意愿之纳税人,得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增订其适用情形;将每逾2日加征1%之滞纳金修正为每逾3日,亦即将最高15%之滞纳金加征降至10%。

我国为避免处罚过于严苛,将违反凭证义务按凭证金额处5%之罚锾修正为5%以下;将滞报金与怠报金并同罚锾,排除于税捐优先与行政救济终结或分期缴纳加计利息之范围;并将提起诉愿之应纳税额比例由半数修正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