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鸡人妻偷吃通讯小王 绿光夫求偿100万惨遭法官打脸

一名人夫亲眼目睹妻子小王路边拥吻,向小王提告求偿100万,不过因他在离婚前已拿到赔偿金,因此遭法官驳回。(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桃园男子阿宏化名指控炸鸡工作的妻子婷婷(化名),偷吃开设通讯行的林男,两人不但一起去日月潭游玩,阿宏还数度直击他们马路边亲吻、搂抱、玩闹,宛如热恋中的情侣,阿宏愤而小王提告求偿100万元。然而,桃园地院法官审阅阿宏与婷婷的离婚协议书,明订婷婷要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付给阿宏20万元,当作配偶权的赔偿,认定阿宏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消灭,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阿宏主张,他与婷婷原本婚后生活单纯美满,但2019年起对方经常找借口晚归、行踪成谜,态度也越来越冷淡,他警觉有异并展开调查,发现婷婷与林男的暧昧情事,婷婷会从基隆跑到跑到桃园陪林男工作、用餐,阿宏还数度见到两人在路边玩闹、拥抱、亲吻,与热恋中情侣无异。

此外,两人2019年9月4日还与友人一起到日月潭玩,并下榻于附近的民宿,怎么看都不像是单纯的朋友关系。阿宏之后与婷婷离婚,但认为林男开设通讯行,还搬迁到更大的店面,显然经济无虞,因此向他提告求偿100万元。

林男则在答辩状中反驳,认识婷婷时并不知道她已婚,直到今年1月8日才知道自己意外变成小王,后来婷婷、阿宏协议离婚,条件是他和婷婷要共同赔偿20万元,而且是给了钱才去办理离婚登记。阿宏已拿到赔偿还来告他,显然不合理

桃园地院法官认为,双方确实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要先赔偿20万才能办理登记,既然已经给钱和解,阿宏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也消灭了,最终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