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预告期结束 学者偏向重大逃漏税刑期、罚则加重
财政部预告《税捐稽征法修正案》预告期今(9)日结束,财政部表示,目前还在整理所搜集来的意见当中,但最为外界所关心就是重大逃漏税者的处分,学者偏向要采取较高的刑责和罚金的丙案、乙案,财政部正在整理各方意见,预计择一或者整并成一案,预计在7月底送行政院讨论。
财政部此次大修税捐稽征法,除了简政便民之外,也有加重罚则,等于奖励与处分皆双管齐下,在便民的部分,有滞纳金从原本最高的15%降低为10%,从原本每逾期2日加征1%调整为3日加征1%;另外调降暂缓移送强制执行应缴纳税额比例,由1/2降为1/3。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重大逃漏税的案件,财政部也研议修法加重刑责,最为外界所关心的就是第41条的修正案,现行规定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的作法,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拘役或者并科新台币6万元罚金,被外界视为罚责太轻。
重大逃漏税的刑期和罚金 财政部拟3案供外界讨论
所以,财政部拟定有3案,分别为甲案、乙案及丙案,甲案的规定是只有调高罚金,刑责维持5年以下,而罚金从现在的6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而罚金是参考洗钱防制法的规定而订立的。
乙案是一般逃漏税刑责维持原来的5年、罚金调高到500万元,但是如果重大的逃漏税案件,那么刑责就调整为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罚金。
丙案的则是有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财政部解释,过去的税捐稽征法只处理积极行为,而未处理消极行为,所谓消极行为是指,有这笔所得或者是海外所得,但利用稽征机关查证困难,而无作为(没有申报)也会造成逃漏税效果,丙案则是将消极行为也纳入处分当中。
根据了解,目前学者认为,甲案罚则仍是太低,对于重大逃漏税户起不了警示作用;比较偏向乙、丙案,但是也有人提意见者认为,丙案的消极行为要更为清楚。
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还在整理询问其他部会以及外界的意见,预计7月底送行政院讨论,预计在下会期(9月)立法院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