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预告期结束 学者偏向重大逃漏税刑期、罚则加重

▲▼财政部。(图/记者陈韦帆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预告《税捐稽征修正案》预告期今(9)日结束,财政部表示,目前还在整理所搜集来的意见当中,但最为外界关心就是重大逃漏税者的处分学者偏向要采取较高的刑责罚金丙案乙案,财政部正在整理各方意见,预计择一或者整并成一案,预计在7月底送行政院讨论。

财政部此次大修税捐稽征法,除了简政便民之外,也有加重罚则,等于奖励与处分皆双管齐下,在便民的部分,有滞纳金原本最高的15%降低为10%,从原本每逾期2日加征1%调整为3日加征1%;另外调降暂缓移送强制执行应缴纳税额比例,由1/2降为1/3。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重大逃漏税的案件,财政部也研议修法加重刑责,最为外界所关心的就是第41条的修正案,现行规定纳税义务人诈术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的作法,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拘役或者并科新台币6万元罚金,被外界视为罚责太轻。

重大逃漏税的刑期和罚金 财政部拟3案供外界讨论

所以,财政部拟定有3案,分别为甲案、乙案及丙案,甲案的规定是只有调高罚金,刑责维持5年以下,而罚金从现在的6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而罚金是参考洗钱防制法的规定而订立的。

乙案是一般逃漏税刑责维持原来的5年、罚金调高到500万元,但是如果重大的逃漏税案件,那么刑责就调整为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罚金。

丙案的则是有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财政部解释,过去的税捐稽征法只处理积极行为,而未处理消极行为,所谓消极行为是指,有这笔所得或者是海外所得,但利用稽征机关查证困难,而无作为(没有申报)也会造成逃漏税效果,丙案则是将消极行为也纳入处分当中。

根据了解,目前学者认为,甲案罚则仍是太低,对于重大逃漏税户起不了警示作用;比较偏向乙、丙案,但是也有人提意见者认为,丙案的消极行为要更为清楚。

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还在整理询问其他部会以及外界的意见,预计7月底送行政院讨论,预计在下会期(9月)立法院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