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稽征法修正 里长伯检举逃漏税有机会拿奖金!

财政部。(本报资料照)

为保障国家税收,公务员举发违章漏税,乃属其应尽之义务,为避免利用职权,防止流弊,原本《所得税法》第103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为举发人时,不适用检举人可领取检举奖金之规定。南区国税局表示,「里长」因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其为逃漏税案件之举发人时,原不适用发给奖金规定,但这种情形已因《税捐稽征法》新增条文施行而有所改变!

南区国税局表示,鉴于各税法对于核发检举奖金及资格限制规定不一或未有规定,致稽征实务迭有争议,总统去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税捐稽征法》增订第49条之1明定,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核发奖金规定:

一,举发人为税务人员。

二,举发人为执行税赋查核人员之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亲属。

三,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发现而为举发

四,经前3款人员告知或提供资料而为举发。

五,参与该逃漏税捐或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一词含义,原本包括公务人员任用法所称之公务人员及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里长」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条规定,为地方公职人员,且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办理里公务及交办事项,属《刑法》第10条第2项规定之公务员。

里长检举逃漏税时,原依《所得税法》第103条第4项规定不得领取举发奖金,但随《税捐稽征法》增订第49条之1规定,里长如非依法执行职务发现而为的举发,就有机会领取奖金。

举例来说,某里长在私人企业工作的儿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笔装修费用后,承包业者却不开立发票,该里长检举业者逃漏税,经国税局查明属实且裁罚确定并收到罚锾。甲里长虽属税务人员以外之「公务员」,但因非依法执行职务发现而为举发,国税局应以收到罚锾20%核发奖金给该里长,每案最高可达4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