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私校退场条例」草案 3年未改善停招!8重点一次看

教育部。(图/记者崔至云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私校退场一直是外界关心议题,教育部日前提出「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退场条例草案,今(19日)经行政院会议通过,将送请立法院审议。其中,条例提到,学校若被教育部列入专案辅导名单的学校,必须在3年内改善,若未改善,主管机关应要求停招,并在停招后一年停办。

教育部表示,学校因生源减少影响财务状况,可能造成校地闲置教职员失业或转职、教师授课时数减少、学生并班上课等急迫性的问题。教育部推动立法是为了因应子女趋势,且私校退场事项涉及层面复杂,如以个别修法方式办理,恐缓不济急,故以制定专法方式协助办学绩效不佳的私校退场。

教育部说明,该条例完成立法后,将协助维持学校停办前的校务正常运作,办理学生安置、协助教职员工转职,并为发放教职员工退休、资遣、离职慰助金之法源依据,强化现行法规不足之处。同时也透过退场基金,协助学校解决无法立即筹措足够资金困境,以维护教职员工生的权益。此外,条例明定学校賸余财产得捐赠给退场基金、中央机关、公立学校或归属地方政府,以增进賸余财产运用效益,强化校产公共性

教育部指出,透过专案辅导学校监督机制,可确保私立学校办学品质,并维护学生受教及教职员工权益。若专案辅导学校无法于期限内完成改善,则主管机关将命该校停止全部招生并重新组织董事会,后续将妥善协助学生转学及教职员转职及离退等事项,使学校平顺退场。

教育部条列八大重要条文如下:

(一) 中央主管机关设置退场基金,补助学生补救教学住宿交通费用,以及垫付教职员工薪资保险等费用,以维护教职员生权益。(草案第3条)

(二) 明定预警学校及专案辅导学校指标,包含财务、教学品质等指标,主管机关公开专案辅导学校名单。(草案第5、6条)

(三) 主管机关加派专任教职员担任董事、社会公正人士担任监察人,以强化专案辅导学校治理。(草案第12条)

(四) 专案辅导学校应于公告日起算3年内改善,逾期未获免除,主管机关应令停止全部招生,至当学年度结束时停办。(草案第13条)

(五) 主管机关停止全部招生时,重组董事会,董事成员包含专任教职员及社会公正人士。(草案第14条)

(六) 专案辅导学校停止全部招生后,发给教职员工资遣、退休或离职慰助金。(草案第17条)

(七) 专案辅导学校停办后2个月内办理解散、清算,賸余财产归属地方政府、或捐赠退场基金、中央机关或公立学校。(草案第21条)

(八) 专案辅导学校所属学校法人于3年改善期间内,得依私立学校法申请改制、合并或改办,逾期未完成者,应依本条例由主管机关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办、重组董事会及办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草案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