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来!政治档案条例草案拍板 促转会添「利器」

▲前监委黄煌雄传接促转会主委。(资料照/记者赖于榛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17日通过「政治档案条例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草案明订,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所持有的政治档案,经「促转会」审定为国家档案者,应编制目录、依规定程序移归国发会档案管理局违者则可依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18条可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两条例加持,堪称促转会「利器」。

「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即将在月底挂牌运作,两个重要的「工具」,已通过的「促进转型正义条例」,以及行政院会17日拍板的「政治档案条例草案」,将成为促转会利器。

国发会副主委曾旭正在院会后记者会中指出,「政治档案」是指由政府机关(构)、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所保管,自民国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与二二八事件动员戡乱体制戒严体制相关之档案或各类纪录文件,其中包括已裁撤机关(构)的档案。

该草案明定,对于保密逾30年的政治档案,除了有法规依据外,视为解除机密,并由档案局公告解除机密的意旨及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国家机密保护法文书处理等法规适用,以简化解密程序,加速开放。同时,明定政治档案解密及开放应用等事项如有争议,将引入外部专家咨询机制,以维公信力

该草案条文明确指出,政治档案中所载公务员证人检举人消息来源姓名化名代号职称,应该提供阅览、抄录或复制,以落实转型正义,还原历史真相。

而根据转型正义条例18条规定,未来如果国民党党史馆或其他附随组织,拒绝将促转会审定的政治档案移归为国家所有,将可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促转条例第18条」

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持有政治档案者,应通报促转会,经促转会审定者,应命移归为国家档案。前项通报得以书面言词向促转会表示;其以言词为之者,促转会应作成纪录。促转会得主动调查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持有政治档案之情形,并经审定后命移归为国家档案。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移归政治档案以原件原则。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拒绝将促转会审定之政治档案移归为国家档案者,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政治档案之征集、汇整、保存、开放应用、研究教育等事项,除本条例有规定外,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