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政治档案条例》 拒移归国家档案可罚500万
为落实转型正义,并兼顾档案当事人隐私规定需要,立法院临时会4日三读通过《政治档案条例》,明确规定政党、附随组织讨或党营机构拒绝将审定之政治档案移归为国家档案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毁弃、损坏、隐匿的方式或致不堪用者,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促进转型正义条例民国106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其中明订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持有政治档案者,应通报促转会,经促转会审定者,移归为国家档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年5月审查政治档案条例草案时,国民党团主张全数条文保留进行协商,经召委段宜康裁示送党团协商。民进党团也将《政治档案条例》草案列入本次临时会之讨论议案中。
立法院长苏嘉全4日上午召开党团协商,原有行政院函请审议、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及林俊宪、时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所提4版本,不过会中苏嘉全宣布尤美女、林俊宪及林昶佐提案版本撤回,因此讨论国发会档案局协商建议条文。
三读条文明定,政治档案系指由政府机关(构 )、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所保管,自民国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与二二八事件、动员戡乱体制、戒严体制相关之档案或各类纪录及文件,已裁撤机关(构 )之档案亦适用之。
三读条文规定,政治档案之征集、整理、保存及开放应用事项,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办理之;政治档案之研究 、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广等事项,则由文化部会同相关机关办理之。
条文也规定,政治档案于保密期限届满或解密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机密;保密逾30年仍列机密等级者,原移转机关(构)叙明有保义务之法规依据外,视为解除机密。
条文明定,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拒绝将审定之政治档案移归为国家档案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毁弃、损坏、隐匿由政府机关(构)、政党、附随组织或党营机构所保管之文书、图画、物品者或致不堪用者,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档案条例草案,国民党抗议高喊「拚经济无能 搞斗争罪行」。(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