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政治档案涉国家机密最迟也应40年解密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黄婉婷摄)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扩大征集政治档案、强化档案当事人权益保障,也加速政治档案开放应用。草案增列属国家机密的政治档案,除有特殊情形外,最迟也应于届满40年解密。同时删除以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外关系之虞限制应用50年;增列不得依国家情报工作法限制档案开放应用。

国发会表示,「政治档案条例」自2019年7月24日公布施行至今已4年,为落实转型正义,促进政治档案开放及强化档案当事人权益保障,并解决与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等法律竞合,以符合社会各界对政治档案征集及开放议题的关注。

国发会指出,此次修法有3大重点,第一,持续并扩大征集政治档案,1992年11月6日后产生,与二二八事件、动员戡乱体制或戒严体制相关档案或纪录及文件,政府机关(构)应纳入清查及并同报送,政党、附随组织及党营机构亦应纳入通报,国发会得并同审定为政治档案。

第二,将加速政治档案开放应用。涉及国家情报来源或管道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为国家机密的政治档案,原件暂不移转,但应将该机密部分分离后,以复制品并入原卷移转国发会档案局开放应用。

草案也增列属国家机密政治档案,除有特殊情形外,至迟届满40年解密。同时删除以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外关系之虞限制应用50年;增列不得依国家情报工作法限制档案开放应用。

第三是强化档案当事人权益保障,增列主动通知档案当事人申请私人文书返还;增列档案中如涉及高度个人隐私,应主动通知档案当事人得行使档案优先近用权、加注意见附卷权及档案是否同意他人应用权。

草案也明定非档案当事人申请应用及政府机关(构)检调涉及高度个人隐私档案,除产生已届满70年、档案当事人死亡或经档案当事人同意外,应分离该隐私部分后提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