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修正 明年228起將檢討解禁永密檔案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预计将有原被列为永久保密的4500余件政治档案,明年解禁半数。修正条文明年228施行。记者黄义书/摄影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预计将有原被列为永久保密的4500余件政治档案,明年解禁半数。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若有曾从事大陆地区情报工作、泄漏有使生命受危害之虞,有保密必要,应叙明正当理由,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延长保密,每次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

为促转型正义,在法案正式施行后,原先被列为永久保密的4500余件政治档案,预计明年将解禁半数,且修正条文施行时间定在明年2月28日。原被列为永久保密的4500余件政治档案,各单位均应尽速重新检讨解密,以加速政治档案开放应用,在修正通过后6个月内重新检讨原属机密的政治档案,如果未能依照期限完成检讨者,即自该期限届满翌日就视为解除机密。

根据政治档案条例修正条文,政治档案涉及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核定的国家机密者,于解密前,原件暂不移转。但应就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部分经分离处理后,以复制品并入原案卷移转,并于档案目录注记说明及提供应用。

属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的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但若有延长保密必要者,应叙明具体事实及正当理由,逐次报请国家情报工作法主管机关核转其上级机关同意延长保密,每次延长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

上述对象包括涉及曾从事大陆地区情报搜集情报人员及情报协助人员身分,且泄漏后足使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受危害之虞;涉及国际情报工作部署及合作,且泄漏后有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及对外关系之虞;涉及大陆地区情报工作部署及搜获机密情报,且泄漏后有严重影响大陆地区情报工作安全之虞。

就档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档案部分,增订应主动通知档案当事人或其继承人得申请返还私人文书的事项。政治档案于保密期限届满或解密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机密;届满30年仍列机密等级者,除原移转机关(构)叙明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之法律依据外,视为解除机密。政治档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机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为机密档案。

就档案中记载的证人、检举人、消息来源姓名、化名、职称应提供阅览、抄录或复制之部分,增订不适用国家情报工作法第8条规定,以期符合加速政治档案开放应用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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