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三宝多!逼车!挡车!检察官:都有刑责
▲路上常见逼车、挡车的恶意驾驶行为,检察官解释,这些都有刑责。(图/翻摄自爆料公社)
对许多用路人来说,总觉得马路三宝多,造成交通乱象。更有人在遇到三宝时,愤而逼车、挡车。有检察官PO文指出,逼车、挡车可能会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的刑责,若因此阻碍其他用路人,则可能有刑法第185条「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刑责;更惨的是,若因此肇事,更要负担民刑事责任。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洪敏超指出,实务上常常看到一些情形是,部分汽、机车驾驶人,因不满其他驾驶人之行为,于是透过闪灯、鸣按喇叭,甚至逼车,挡车等方式对其他驾驶人造成干扰与妨碍,这些行为当中,若是程度较严重者,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吃上官司。
洪敏超举出逼车、挡车为例,若无正当理由而任意逼车,或将车挡在他人行向前方,阻止对方前行或离开,都可能构成刑法第304条「强制罪」规定的「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要件,进而触犯刑法强制罪,最高可处3年的有期徒刑。
但或许有人会认为,如果是在同向还有其他车道的时候挡车,因为对方还有移动的空间,可以变换到旁边车道,所以不会成立上面说的刑法强制罪。洪敏超解释,实则不然,因为挡车的时候确实已经妨害到他人行驶在同一车道的自由与权利,无论对方事后采取什么应对措施,都不会影响「强制罪」的成立。
另一方面,洪敏超分析,因为挡车及逼车的情形,在情节更严重的时候,除了迫使他人停车外,更可能使后方车辆因而亦需紧急煞车或跨越分向限制线以避免追碰撞,此时,实务上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其他人、车不能或难以往来通行,如果想要通行,将使人、车可能发生公众往来的危险,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可以认识到这样的结果,并且使之发生时,另外会成立刑法第185条规定的「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洪敏超最后呼吁,驾车上路,不免会遇到一些突如其来的状况,如能保持一颗平静的心,快快乐乐的出门,平平安安的回家,勿因一时冲动而触法,才是最安全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