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抢黄灯!行政不罚 检察官:肇事仍有民刑事责任
▲路口抢黄灯的行为虽然没有行政罚,但检察官提醒,仍可能有民刑事责任。(图/记者季相儒摄)
「抢黄灯」在交通行政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处罚的规范,故抢黄灯不会被行政处罚。但有检察官PO文提醒,抢黄灯容易肇事,肇事后仍有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建议用路人还是别抢黄灯,谨守「绿灯行,红灯停」的基本原则。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刘哲嘉指出,介于绿灯与红灯之间的「黄灯」,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06条第4款之规定:「圆形黄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表示红色灯号即将显示,届时将失去通行路权。」也即当黄灯显示时,就是在警示驾驶人路权即将消失,则在这个路权行将消失的时点上,驾驶人究竟是要尽速通口?抑或是是停等下个绿灯亮起后再行通过?在交通规则上并无明文的规范,而是委由驾驶人依当下行车的状况,以最安全的方式行进。所以「抢黄灯」的行为,交通规则既然委由驾驶人判断当下的行进方式,自然不会有违规的问题,因此在行政罚上「抢黄灯」的行为确实是不予处罚。
但刘哲嘉表示,重点是一个在行政罚上无违规的行为,并不代表在民、刑事法律上一定会是无责任。所以驾驶人「抢黄灯」当下,虽然拥有一个行将消逝的路权,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4条第3项规定:「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所谓的「随时注意车前状况」,依实务上判决之见解,则是认为:「驾驶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况下,对于车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应予注意,以便采取适当之反应措施而言。」所以驾驶人注意车前状况,应建立在行车当时之时间、空间之一切状况下进行综合判断。
刘哲嘉进一步,所以当驾驶人「抢黄灯」号志通过路口时,仍负有「随时注意车前状况」之义务,而且在通过路口时,更因驾驶人明知路权行将消逝,比绿灯通行时更需要来得小心谨慎注意车前状况,并且随时做好应变煞停或闪避措施,方能避免应变不及而致碰撞。
最后刘哲嘉表示,驾驶人在交岔路口见黄灯号志亮起时,不能一概的认为还拥有残存的路权,不顾一切的奋力向前冲刺。因为此时在法律的评价上,等同要求驾驶人若决定通过路口,必须确保通过时不会发生危险,甚至一旦碰到了危险,还必须做好应变随时煞停或闪避措施,来防止他人伤亡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驾驶人就应该选择于停止线前停止通过,以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所以当驾驶人看到黄灯的警示,未减速反而决定通过,却又无法防止他人伤亡的结果,即有可能被认定有「疏于注意车前状况」的过失,而同时需负担民、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