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无驾照者而肇事 检方:车主也有过失刑责

借车给无驾照者肇事法界提醒,车主也有刑责。此为示意图,与本案当事人无关。(图/ETtoday新闻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日前发生一起车祸,一名男子机车借给没驾照者使用,结果酒驾肇事,无照驾驶者身亡。法院审理后,依照过失致人于死罪,将借出机车的男子判刑。检方提醒,依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允许」无照者使用车辆,车主就要负担责任

本案发生于去年4月10日,领有重型机车驾照的20岁林姓男子,晚间与朋友聚餐饮酒,一伙人喝到凌晨2点多散伙,其中17岁未有驾照的彭姓男子,向林男借车。林男明知对方没有驾照又喝了不少酒,仍将机车借出,由彭男骑车,自己坐在后座。结果彭男一路疾驶,在路口撞上一部计程车,机车上2男均摔出,彭男伤重不治,林男则幸运不死。事后法院将计程车司机与借出机车的林男,均判刑定谳。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王硕志指出,本案中法院处罚的依据在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第1项第1款规定:「汽车﹝含机车,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请参考﹞驾驶人,未领有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车,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同条例第21条第5项规定:「汽车﹝含机车﹞所有人允许第一项第一款之违规驾驶人驾驶其汽车者,除依第一项规定之罚锾处罚外,并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但如其已善尽查证驾驶人驾驶执照资格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注意而仍不免发生违规者,不在此限。」

王硕志进一步指出,法规之所以会规定驾驶者必须要通过考照测验后才能驾驶汽、机车,就是推定驾驶者通过考照测验才具备驾驶汽、机车之能力,而彭男无驾照,即推定不具备驾驶汽、机车之能力,所以林男倘明知彭男未考取驾照,但仍将自己的机车借予彭男驾驶,导至彭男违规驾驶出车祸死亡,依据上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林男对于彭男无照驾驶致车祸死亡乙事是需要负责的。当然依据上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第5项但书规定,如果林男已善尽查证驾驶人驾驶执照资格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注意而仍不免发生的话,林男就可主张免除借车的过失责任。

王硕志呼吁,朋友间倘有聚会饮酒,酒后请务必互相提醒不要酒驾,以免涉犯酒后驾车之公共危险刑责。但除了自己不要酒驾之外,也需注意不要任意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无照或饮酒之人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害人(他人无照或酒后驾车,易导致生命身体之危险)害己(因借车给他人,就他人之交通事故亦需担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