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2.0新制上路!财政部曝「免征」条件 眉角一次看
住家用房屋免征房屋税,以自然人持有全国3户为限。(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图/财政部提供
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俗称囤房税2.0)于今(113)年7月起施行,住家用房屋现值在新台币(下同)10万元以下免征房屋税之适用对象及户数,以自然人持有全国3户为限。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正房屋税条例住家用房屋免征房屋税规定,系为避免苛扰、照顾居住于简陋房屋者、减轻农民及低收入者负担,爰以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现值在10万元以下者始有其适用,非属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无法适用;又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编钉或增编房屋门牌号码,将房屋分割为小坪数,使房屋现值低于10万元以下,形成租税漏洞,爰订定户数限制,以自然人持有全国3户为限。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因应房屋税新制上路,该部于今年4月22日订定发布「房屋税条例第五条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住家用房屋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定明房屋现值在10万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其申报择定免征房屋税之程序,供各地方税稽征机关有一致遵循,说明如下:
一、自然人持有房屋现值在10万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于每年2月末日全国累计未超过3户时,由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迳予免征房屋税,自然人毋须申报择定。
二、前点自然人持有之房屋,于每年2月末日全国累计超过3户时,应于每期房屋税开征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择定或变更择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者,稽征机关将按上述未适用免征房屋税之住家用房屋于当年2月末日之房屋税额由高至低顺序,以3户为限免征房屋税。逾期申报择定之房屋如与稽征机关核定者不同,该等房屋自申报之次期开始免征房屋税。
三、自然人已申报择定或经稽征机关核定持有之免征房屋相同且不欲变更者,以后免再申报择定;倘持有原核定免征房屋税之房屋有变更且超过3户者,则须于每期房屋税开征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申请免征房屋税之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择定或变更择定。
财政部吁请自然人倘于明(114)年2月28日持有现值在10万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全国合计已超过3户者,应于同年3月22日(适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择定免征房屋税之房屋,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