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自住房屋税率 财政部新增一对象、两要件
依囤房税2.0,民众、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台可有三户自住房屋、适用税率1.2%;至于若民众、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全台仅有一户房屋,则属于全国单一自住房屋,可依最低的优惠税率1%计算房屋税。
财政部29日预告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主要内容为配合房屋税条例修正,增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优惠税率,与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适用对象及要件。
首先是增订房屋「使用权人」为自住税率适用对象,财政部说明,这部分主要是现在地上权房屋愈来愈多,针对使用权房屋供该使用权人自住使用者,同样可适用1.2%的自住税率。
至于自住税率适用条件有两项修正,一是把原本的未出租使用,修正为未出租或供营业;二是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的要件。
最后则是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优惠税率适用要件。民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一户房屋,前符合未出租或营业及设籍,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即可适用1%的全国单一自住税率。
所谓「房屋现值一定金额以下」,根据财政部先前公布的基准,六都与新竹县市为一组,各自辖内房屋现值由高至低排序,将最高的1%剔除适用;其他县市则为另一组,仅剔除现值排名最高的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