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震灾受损难「税」 财政部:红单免征、黄单减半

其中房屋税依各县市张贴的受损房屋危险标志「红、黄单」资料,按下列原则主动办理减免房屋税:「红单」自113年4月起免征;「黄单」自113年4月起减半课征。至于地价税依各县市张贴之受损房屋危险标志「红单」资料,就该屋坐落之土地,主动办理减免113年地价税。

此外,财政部也顾及灾区纳税义务人的不便及困难,主动协助受灾民众及企业申办灾害损失税捐减免,减轻其负担,针对营业税部分,主动视营业人实际营业情形,核实调减其查定销售额及营业税额。使用牌照税则依监理机关通报受损车辆报停或报废资料,主动办理减免使用牌照税。另就辖内查定课征娱乐税业者,依其停止营业期间或使用设施缩减,主动办理核减娱乐税。

财政部提醒,民众因地震产生之灾害损失,经国税局审核认定者,得于申报113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报灾害损失列举扣除额(须减除保险赔偿及救济金),自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且无限额规定。

为使灾害损失报备程序更简化,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提高个人申报灾害损失书面审核标准,将得书面审核金额自15万元提高至新台币30万元,免派员实地勘查,并增订「重大灾害地区」灾害损失申报时间得延长为三个月(含)以上,非属重大灾害地区,稽征机关亦得视辖区灾害状况及稽征人力比照延长,国税局于受理后将尽速审核认定。

由于5月陆续有所得税及房屋税开征,财政部强调,受灾民众及企业因受地震影响致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免加计利息),最长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