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救难物资免税快速通关 受灾商民减免关税

其中进口货物起卸以后,验放以前,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损失或损坏致无价值者,得依「关税法」第50条规定免征关税。

至于政府机关为紧急救难进口的器材及物品,得依「关税法」第49条规定免征关税。企业或个人捐赠政府机关做为赈灾的物品,得先向海关办理押款进口,并于规定期限内补送相关免税文件,供海关查核无讹后办理退押。

此外,财政部表示,存储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科学园区及科技产业园区的保税货物,因灾变遭受损失,得依「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及「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除帐。

因天灾事变致无法如期办理原料冲退税,得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一年。同时机动成立救灾物资快速通关单一窗口,以利救灾物资快速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