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并法修正 勤业众信:有助提升并购市场

经济部日前预告修正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草案,内容除增加股东权益保障相关规定外,放宽非对称式并购适用条件以提升并购弹性,更为促进友善并购新创公司环境,增订无形资产摊销适用范围,及给予新创公司个人股东视为股利所得延缓五年缴税,将有助提升并购市场动能

勤业众信(Deloitte)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陈惠明分析,本次放宽非对称式并购适用条件,将能加速提升上市柜公司进行并购的决策及执行效率。按现行企业并购法有关非对称式并购规定,须符合并购公司并购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且其支付之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净值2%,才能排除股东会决议。因此,企业往往为避免召开股东临时会增加作业成本,而并入次年度股东常会决议,拉长了相关并购作业流程

本次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修正,为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即可经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较目前规定大幅放宽,实有助于推动成熟企业并购新创事业之动能,有利于新创事业的发展及增加产业竞争力

在并购公司租税措施方面,陈惠明表示,修正草案增订无形资产摊销适用范围,改善目前企业部分并购成本,无法课税所得减除的不合理现象,落实量能课税原则,降低企业进行并购的租税成本,有助于提升企业进行并购的意愿。因企业进行并购所支付的成本,系为获取未来并购标的可带来的效益,而其大于取得净资产公平价值之溢价须先辨认是否有可单独入帐的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未能单独入帐的余额方属商誉

商誉在税务申报上,依现行企业并购法之规定摊销认列损费并无疑义,惟属可辨认之无形资产,现行税务机关仅限符合所得税法第60条营业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有法定享有年数的项目才能申报为损费,与财务会计按经济实质辨认的无形资产范围差异太大,致使并购公司取得被并购公司自行发展但未登记专利权的专用技术客户名单等供营业用的无形资产都不适用损费摊销之规定,致并购标的产生之营业利益须申报所得,而并购所支付之部分成本不能摊销损费之税务争议案件不断。

本次增订40条之1草案,考量并购实务常见认列的可辨认无形资产,明订无形资产范围,而专用技术、客户名单等被并购公司所发展的无形资产,其虽无法定享有年数,如符合营业秘密法所定之营业秘密,即可适用十年摊销规定。

另外,为避免新创公司股东因与其他公司并购可能产生巨额税负而却步,本次修正草案给予个人股东取得视为股利所得可延缓五年缴税,有助于新创公司更积极参与并购。

依现行税法规定,针对合并消灭公司、被分割公司之个人股东取得股份对价如有所得,将视为股利所得核课所得税,惟个人股东常因未取得现金而需筹措巨额税款而却步。

此外,本次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增订第44条之1,给予成立未满五年未公开发行股票之新创公司个人股东,如因并购所产生之股利所得税,得选择全数延缓至次年起之第五年申报缴纳,但其个人股东在五年缓缴期间内转让并购取得股份,包括买卖、赠与、作为遗产分配、公司减资消除股份、公司清算,及其他原因造成股份所有权变更情事,则应于转让年度按股份转让比例申报股利所得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