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奎博/同婚专法对外交是「两面刃」
▲「同婚专法」事实上是我国外交宣传两面刃,虽有部分助力,但也要小心它的后座力。(图/记者李毓康摄)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同婚专法」)于5月22日经总统公布实施。立法前的激情与激辩迄今仍相互激荡。
为了避开去年公投已决定的「《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第10题),「同婚专法」中规定同性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的结合关系」(第2条),并「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4条),亦即以「结婚登记」避免触碰到《民法》有关的婚姻关系,但又可以解释成并非其他非婚姻的法律关系。
这里要说两句持平的话,不要让那些激情遮蔽了一些必须正视的观点。第一,如果把同性婚姻视为正确的自由开放,不赞同的观点则为错误的退步守旧,或者把同婚视为道德沦丧,反同婚则为弃恶从德,只会加剧社会的撕裂与对立。第二,我国的「同婚专法」并不是放诸四海皆准的产物,更不适合在外交上处处大肆宣传。
婚姻在人类社会的演变中究竟是什么?如果是所谓普世价值之一的人权,那么就带出一个无法有绝对正确答案的问题,亦即什么是普世价值和人权?所谓普世价值是约莫上个世纪开始从西方传过来的观念,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有时还沦为西方强权统治或影响非西方世界的工具;人权的来源(是否天生)众说纷纭,内涵则多少会由社会(制度)所定义,而成立家庭需不需要有婚姻关系其实也见仁见智,这些都是无法用科学角度去回答的问题,而是端赖个人的观点或立场。
如果婚姻几千年来都是满足多数群体生活需要、表现集体意志的社会典章制度,那就会有无法适用于所有人或团体的可能性。社会制度可如家庭、服兵役、教育入学、生产消费等经济制度、国际社会中的各类国际组织等等,根据一国或特定国际社群的需要,很可能会有专门化或特殊化的安排。
既然根本说不清楚,用句比较简单的话形容同婚与反同婚争议,或许就是价值及生活方式的差异。在现代,我们只能尊重这个差异,理性沟通对话,让社会集体和平的反映和决定所想要的价值及生活方式。用「正确Vs.错误」、「败德Vs.正常」等看待这争议的话,只会治丝益棼。
再来,既然由同婚衍生出来的价值、生活方式大不同,所以也要讨论为何不要在外交上过于大张旗鼓宣传通过「同婚专法」这件事。
▲总统蔡英文、行政院长苏贞昌签署「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图/翻摄蔡英文脸书)
通过这部专法后,很多人认为让台湾在国际上大大露脸了,而且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这是偏狭的国际观所带来的想法。国际社会由国家、国际组织、公司、国内团体和个人等组成,不是若干美国、欧洲等政治人物或媒体而已。
我国是全球近2百个国家中,第25个全体适用同婚法律的国家,更是亚洲的第一个。少数国家则是给予同婚人士与传统男女婚姻大致等同的保障,例如同性伴侣法。换言之,还有大概150个以上的国家因为宗教、社会、政治等因素而未同婚做某种形式的合法化,但它们也不尽然不尊重或保障同性婚姻的若干权利。此外,在同婚已某种形式合法化的国家,同婚也可能仍在该国社会是个较具争议的话题。
我国这部专法当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若干赞同,尤其是西方媒体掌握多数国际话语权的时候,但也别忘了,一定还有很多人或团体是不置可否甚至不赞同的。当我们不希望别人强加价值观到我们身上时,我们也该用同理心多想想国际各方对于同婚合法的感受,譬如在穆斯林国家、南韩、瓜地马拉、衣索比亚、斐济、俄罗斯等等,对于同婚合法的接受度就不高。
我们不能只看到国际间若干的正面表述,让自己的价值观大爆发,却忘了「将心比心」,而拿同婚合法去做无差别的外交宣传。「同婚专法」事实上是我国外交宣传两面刃,虽有部分助力,但也要小心它的后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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