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论美国贸易谈判鼓励公众参与制度

2015年两党国会贸易优先及责任法案

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制定关税以及规范与外国贸易之属于国会宪法的权力。国会透过贸易授权法(TPA),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国际经贸谈判。《2015年两党国会贸易优先及责任法案》(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5),除传统的贸易授权规定外,还引进鼓励公众参与决策制度。

该法案要求USTR制定《咨询和参与指南》(GUIDELINES FOR CONSULTATION AND ENGAGEMENT),该指南明文USTR须及时向民众公布谈判相关资讯;并以联邦公报公布欲拟的贸易协议,征求大众意见,收到的非机密意见还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开;USTR必要时须召开听证会,让不同意见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在USTR设立「透明长」(Chief Transparency Officer),就透明度政策与国会协商,协调贸易谈判的透明度,参与和协助公众,并就透明度政策向美国贸易代表提供建议。此外,前述法案并要求USTR促进小型企业参与,小型企业并得以贸易代表助理加入贸易谈判,以确保其利益。

征询公众意见制度

上述法案通过后,美国在与他国进行相关谈判前,就会实施「征询公众意见」(Request for Comments, RFC)程序,让利害关系人与大众都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对谈判提出看法,作为USTR谈判时的参考。

《台美21世纪贸易倡议》亦是如此,在6月1日宣布启动后,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 随即于6月7日在联邦公报上进行「征询公众意见」程序,公告启动该倡议的背景,以及其所涉及的11项议题的概述。贸易政策幕僚委员会(Trade Policy Staff Committee, TPSC)邀请各个与该倡议有关的利益相关者提交意见,以协助USTR修正所设想的谈判目标与立场。

未能完全达成预设的目标

根据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Gabriel Gari于2022年发布的最新实证研究,该报告系针对2017年起美国与英国进行贸易谈判过程所进行的征询公众意见研究。结果显示USTR的征询公众意见做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亦无法纳入所有的利益关系人。例如征询公众意见的期限仅有30-40天的期间,而涉及的谈判内容通常相当复杂,利益关系人或公众很难在短时间内,提出深入的意见,USTR也不易在期限届至后,充分分析公众所提的意见。

不过该制度仍能相当程度提高利益关系人对贸易决策的影响,并增加谈判的透明度。而且也吸引英国、欧盟、加拿大、澳洲与纽西兰等国效法,引进征询公众意见以及利益关系人参与的制度。

我国贸易谈判缺乏透明度

我国因政治因素,加入FTA或区域贸易协议相对有限,贸易谈判过程缺乏透行性,国人不知谈判纲要,仅咨询少数业者或公协会,利害关系人与公众难以表达意见,仅能接受谈判结果。本次谈判我方代表加入利害关系人颇值得肯定,然此应是在美方的要求下,被动的加入。记者询问谁是台湾民间利害关系人?驻美代表萧美琴表示,不便透露。并强调,在台美对话过程中,不只有政府官方声音还有业界的意见,让美方进一步了解台湾发展经贸过程中的需求。

相对于美方积极邀请利害关系人参与,以《印太经济架构》(IPEF)的征询公众意见为例,就收到1,303份意见。我方对如此重要的谈判,却完全秘密作业,连代表我国的业界的利害关系人都无法透漏。如果连美国如此严格的制度,都被学者认为有局限性。我国做法完全背道而驰,缺乏透明度恐引发利害关系人的不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事件殷鉴不远,应考虑引进美国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