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浅谈企业尊重人权之责任

公司过往只需贯彻股东最大利益即可的时代已过去。时至今日,除在产品市场带给人们更好的商品及服务,在劳动市场及企业内部为利害关系人们打造更好的环境,将会是公司于全球增加竞争力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图/摘自Pixabay

1944年,同盟国代表齐聚在美国布列顿森林(Bretton Woods, NH),共商战后秩序应该如何重建。与会代表们一致同意不自由的贸易不仅造成经济大萧条,更是二战的远因之一,遂有了创建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共识。从凯因斯的理论出发,认为自由的国际贸易应以市场自由订价、尊重法治、保障参与者权益为基础,才不会导致劳动条件低下、人口贩运等人权问题。ITO组织章程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第7条亦直接规定公平劳动,反映了各国政府在处理国际贸易之际,也希望调和社会问题的意向。

然而,ITO诸多条款虽立意良善,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被视为过度干涉各国内政,因而ITO未能成立。继之而起的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相关人权问题未有直接着墨,冷战结束后的全球化固然提供贫困国家致富的机会,但强制劳动、人口贩运等问题却也屡见不鲜,供应链全球化的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重新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增订了第1条第2项,打破了既有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主义思维,规定公司得采行增进公共利益之行为来善尽社会责任。

不免令人好奇,保障人权是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是,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其营运过程中碰到的人权议题来有效应对风险?

联合国在2011年对这个老问题提出了现代的答案。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Kofi Annan)延揽哈佛大学鲁吉教授(John Ruggie)担任秘书长企业与人权特别代表,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嗣后获继任的潘基文秘书长留任。在2011年,鲁吉教授发表了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其中揭示了政府有义务保护(duty to protect)人权、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并且国家应该提供可近用的国家司法、非司法,以及非国家救济供人民使用。UNGPs的模型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两端的责任,一推出就获得公私部门以及公民团体的响应。

■企业该如何尊重人权

不过,「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究竟是甚么意思?首先,企业仅有「责任」,而没有法定「义务」。这意谓着企业不具有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对于企业而言,UNGPs仅是软性规范,若违反,不会有任何来自国际公权力的不利益。企业只需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两公约、以及国际劳动组织所规范的人权即可。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怎么做呢?企业可以进行人权尽职调查(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以确定其自身及供应链上的人权侵害情形。详言之,企业可以先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并透过永续报告书等形式定期揭露相关资讯,期间并需注意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如劳工、供应商人员;最终需制定适合公司的政策与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人权侵害的防杜措施以及事后的申诉机制。

■英法立法强制企业进行人权尽职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2017年推出的警戒义务法(Duty of Vigilance Law)已经要求在法国有营业活动的跨国企业必须每年发布警戒义务,就企业自身以及供应链上的人权侵害做尽职调查。英国的现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5)则要求企业年营收达到3,600万英镑者必须报告该企业为防范自身及供应链中奴役或人口贩运所采取的措施。这两个法规,都是强制人权尽职调查的例子,在欧洲有营业活动的企业务需注意。

公司过往只需贯彻股东最大利益即可的时代已经过去。时至今日,除了在产品市场带给人们更好的商品及服务,在劳动市场以及企业内部为利害关系人们打造更好的环境,将会是公司于全球增加竞争力的另一项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