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表决之前停看听 谈董事利益回避问题

董事们在参与董事会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公司法关于「利害冲突与回避」的规定。图/freepik

统计资料显示上市柜公司的董事们在执行职务时最担心的事情包括:公司绩效不彰、违反法律责任及公司人才流失等问题。就违反法律责任,董事们一般多会因报章杂志诸多董事因财报不实、内线交易等而被究责的新闻而心生警惕。不过,其实董事们在参与董事会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公司法关于「利害冲突与回避」的规定。

如果董事针对具有利害关系,且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之议案,未回避参与表决,目前法院实务会认定该项董事会决议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该未回避之董事甚至可能在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被认为违反董事忠实义务,而受到民、刑事责任的诉追。

公司法第206条第2至4项是董事应回避参与董事会议案表决之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董事对于董事会议案,若有自身利害关系时,应于当次董事会提出说明,且在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不得参与该议案之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董事的配偶、二亲等内血亲,或与董事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若就该议案有利害关系,视为董事就该议案具有自身利害关系。

■若确定违反回避表决规定,无论程序或实体事项均无效

至于违反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规定之效果,依我国最高法院向来判决见解,「公司法系以第203条至第207条所规定之召集程序及决议方法,确保董事会合法、合理运作以保障董事及股东权益,如有违反,无论是程序或实体事项,均应认为无效」。

而法院在判断「董事就议案是否有自身利害关系」时,多会审酌特定董事是否将因该议案之决议取得权利、免除义务,或丧失权利、新负义务,而有直接、具体的权利义务变动。如果一项议案涉及的是公司内部一般原则性规定(例如: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并非为特定董事所订,或是无法立即判断所涉议案是否确实会使特定董事获益,尚系诸于其他各项因素时,法院通常不会认为董事对此等议案具有应回避参与表决之利害关系。

■若非受有直接、立即之权利、义务变动,则不具自身利害关系

另外,如果一项议案在董事会决议后,尚须提送股东会决议,法院通常也会否认董事对该议案具有自身利害关系。例如:在私募议案及董监酬劳分配议案,纵使董事身为公司私募案应募人之实质关系人,以及可获分配酬劳之人,但由于该等议案尚须提送股东会决议,董事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董事会之决议而立即发生变动,故法院会认为该董事就该等议案并不具有自身利害关系。

至于在判断「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之虞」的要件时,综观法院判决实务,对于所谓「公司利益」,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不过实务上曾发生公司之董事长及董事未说明及回避,直接参与董事会决议,使其等之父亲被选任为公司之总经理。法院认为总经理乃系综理公司各项业务经营管理之重要职位,该等董事未善尽利益回避,破坏公司内部监督及治理原则,自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

总结而言,董事于参与董事会时,倘会因特定董事会议案之议决,受有直接、立即之权利、义务变动,即须特别留意是否应循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回避参与该项董事会议案之表决,以免嗣后发生董事会决议因违法而无效之情况,或甚至董事被指摘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受损,而受到民、刑事责任的诉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