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CBAM实施后对企业之影响

欧盟目标2030年将CBAM涵盖至所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所管制的产品,虽现阶段尚未纳管,不排除未来须履行CBAM义务的可能,对于台湾出口导向结构的企业型态影响甚钜,CBAM的运作及发展值得长期且密切之关注。图/美联社

欧盟向来为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先是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欧盟绿色政纲》,重申欧盟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目标,同时规划了一系列的立法进程,包括《欧洲气候法》提出「2030年实现相比于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55%」之减排目标,以及为实现前述目标所推出之「Fit-for-55」气候套案,其中「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草案,即为欧盟实现减排目标之重要拼图。

■逐步扩大并与EU ETS连结

CBAM是欧盟为处理「碳泄漏」问题所推出之气候措施。「碳泄漏」之发生系因不同地区之气候政策强度落差,使「碳成本」出现差异,致使排放密集产业倾向至管制密度较低的地区从事生产活动,并将所生产的产品重新输入排放管制密度较高的地区,借此取得生产成本上的利益。

因此,为避免「碳泄漏」现象导致全球总体排放无法有效减少,破坏全球共同推动之集体气候行动成果,欧盟CBAM将从碳泄漏风险较高之产品开始推动,现阶段受管制者为: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欧盟目标系于2030年将CBAM涵盖至所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所管制之产品,亦即,塑胶(聚合物)、化学品,甚至玻璃、陶瓷、纸类、有机化学品等,虽现阶段尚未纳管,但不排除未来须履行CBAM义务之可能,此对于台湾出口导向结构之企业型态影响甚钜,CBAM之运作及发展值得长期且密切之关注。

■CBAM两大阶段:「报告义务」、「碳定价」

欧盟执委会于2021年7月14日正式提出CBAM草案,最终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CBAM过渡阶段,于此阶段,受CBAM管制之产品进口商将承担「产品碳含量」之「报告义务」,亦即将受管制产品进口至欧盟之厂商,应实施碳盘查以确认产品碳含量,并向欧盟申报。

至于有关依「产品碳含量」提交「CBAM凭证」之「碳定价」制度,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欲将受管制产品进口至欧盟之厂商,必须向欧盟购买CBAM凭证,并向欧盟缴纳相应于所申报之产品碳含量的CBAM凭证,CBAM凭证价格则会与EU ETS连动。

■台湾企业的出口因应之道

若为受CBAM管制之产品,如有出口至欧洲之需求或计划,必须立即着手进行碳含量计算及验证,除了企业本身外,尚须与供应链厂商合作,确保资料之正确性,并得履行CBAM义务。然须注意,欲受管制产品进口至欧盟之厂商于2026年1月1日后须向欧盟缴纳相应于所申报之产品碳含量的CBAM凭证,CBAM虽允许厂商以产品来源国所履行之「碳成本」来抵换CBAM凭证,惟CBAM系为调整各国碳定价落差,避免「碳泄漏」所设计之气候措施,故若系自目前以「自愿性碳权」交易为主营运之「台湾碳权交易所」所取得之碳权,尚无法用于抵换CBAM凭证。不过,目前环境部已着手研拟并预计于2025年开征之碳费,则有望用于抵换CBAM凭证。

近年来,各国逐渐意识到「碳泄漏」问题,许多国家已着手处理「碳泄漏」问题。2022年,七大工业国(G7)以「更有企图且可避免碳泄漏的减量政策」、「工业去碳化议程」、「国际合作推动公正能源转型」三大目标为构想,推动「气候俱乐部」之多边合作架构,希望能促进各国对于「碳定价」机制之共识。随着各国陆续推出各自之「碳」边境管制措施,各国所采取之边境调整标准不尽相同,如美国「清洁竞争法案」(CCA)即将石油和煤炭产品制造、纸浆工厂、造纸工厂、新闻纸工厂、纸板厂、氮肥制造、玻璃等产业纳管。

是以,就现阶段未受CBAM管制之产品,为因应各国所采取之不同纳管标准,以及难以预测之政策实施进程,实应尽快推动有效的「碳资产管理」,提升企业应对气候政策变化之能力,实施温室气体盘查,并与供应链沟通,建立良好默契,以维持企业于绿色及永续浪潮下之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