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在劳资对弈中,企业面对罢工的注意事项

企业应于罢工中注意工会行为是否适法,并对其合法或违法的罢工为适时、适当的处理,以兼顾劳工与企业间利益之平衡,也同时保障第三人权益。图/本报资料照片

2024年的第一个月,天气虽然寒冷,网路、社交平台上却热烈讨论某航空业机师酝酿罢工、影响民众出游计划等,该案例后来虽化险为夷,但已深刻提醒企业,必须谨慎面对罢工事件,以降低公司可能受到的损害,并维持各方应有之权益。以下简单介绍企业遭遇罢工时将面对的几个注意事项,以利届时能迅速应变处理。

■工会须为合法之罢工

依照我国劳动法令规定,罢工须要由工会提起,经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同意,无法由劳工单独提起,且只能针对调整事项(即得因资方经营之方针或策略而调整之事项,如调涨薪资、增派奖金、调整工时等)提起罢工,至于权利事项(即影响劳资间权利之法律已规定事项,如劳动契约效力之有无、依照工作规则得否对员工为处分等)则否。

再者,攸关民生重大利益之事业(如自来水业、电力业、医院、通讯业、金融支付业等),如须罢工,其劳资双方须约定必要服务条款,除送主管机关备查外,也须维持一定之基本服务;如有遭遇重大灾难,则无法罢工。另与教育相关之学校教师、劳工与国防部相关机构人员,因维护国民受教权及国家安全,目前无罢工权限。

而在罢工手段上之采取,虽劳工可能用以制裁企业之手段,可能或必定使第三人之权益受影响(如停驶铁路列车、飞机航班致旅客改搭其他交通工具或取消行程),然仍须注意手段之正当性,避免对第三人或公众产生过大且无可弥补之损害,即较应采取如消极不出勤(而避免以积极行为影响公司营运)、订适当期间宣告罢工(以使相关受影响者能有时间因应)、设置纠察线时宜安排专人引导(以免过度干扰公司营运与他人往来)等。

■企业于罢工中应尽之义务

当工会为合法之罢工中,虽已尽其手段正当性,但不免还是会对第三人或公众产生损害,此时公司于与工会间产生协商共识前,应尽可能与其共同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且公司亦不得以不当之手段限制、妨碍工会罢工之进行。

而在合法罢工进行中,劳工因为参加罢工行为,未对公司提供劳务,故公司虽得不给付劳工罢工期间薪资,但亦不得对参加罢工之劳工为因此不利之处分;至于劳工因参加罢工而未对公司提供劳务,然此时劳工与公司间之劳动契约仍有效存续,故除其工作年资应持续累计外,公司亦应于罢工期间,依法续为劳工提缴劳、健保及提拨退休金,以维护其法律上保障之权益。

■企业在违法罢工时可采取之措施

首先,如果罢工已属明显违法,且罢工者有不正当之行为,致因实施罢工将导致民众之生命、身体或健康有急迫侵害之危险、或类此情形之不可回复之损害时,雇主可向法院声请暂时状态假处分,请求法院暂不准许工会罢工之行为,以防止因工会违法罢工而可能对公众产生之急迫危险或重大损害。

再者,有关工会罢工之行为,如果有发生以强暴胁迫之行为,致他人生命、身体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无论工会或是具体为强迫胁迫行为之个人,均可能构成相关之刑事责任。此时身为工会会员之个人如须为其行为负担刑责,所属工会也将因工会会员之刑责,而负担相应之缴付罚金责任。

而如工会违法罢工行为,对企业产生损害(如无法提供劳务致营运受影响、毁损公司设备等),或致企业须对第三人负担之损害(如致公司无法对债权人履约而生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等),企业对工会造成上述损害,有民事赔偿请求权限。

综上,企业应于罢工中注意工会行为是否适法,并对其合法或违法之罢工为适时、适当之处理,以兼顾劳工与企业间利益之平衡,也同时保障第三人权益。此亦是推动企业稳固经营之最高宗旨,应与持续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