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中古车的车况资讯 属于谁?
图/本报资料照片
消费者在购买中古车时,总希望知道自己看上的那台中古车之实际车况:包括里程数及维修纪录。汽车只要出厂年份超过五年,每年必须验车一次,透过交通部公路总局的「监理服务APP」,只要输入车牌、出厂年月,就能查询出厂年份超过五年的汽车之最近二次定检时所登录之里程数;但对于出厂未满五年的中古车,目前则无公开资讯可供查询。
中古车如曾回原厂保养维修,原厂可能保有该车辆相关之里程数及保养维修纪录。然而,中古车可能经过数次转手,购入中古车的中古车商或新车主,能否向原厂请求查阅该车辆在前任或前前任车主时期之里程数及保养维修纪录?此可能涉及个人资料保护的议题:包括该车辆之里程数及维修保养纪录是否属于「个人资料」?又为「谁的」个人资料?
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个人资料」定义与欧盟一样广泛,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与欧盟之「请求查阅权」类似,我国个资法第3条亦赋予当事人「查询或请求阅览」权利。
在我国车辆里程数及维修纪录是否属个资法所称之「个人资料」?根据法务部102年函释的见解,「车牌号码、里程数及重大维修纪录等车辆资料」,搜集者如将上开车辆资料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而得识别特定个人,则属个人资料而有个资法之适用。
而就汽车原厂之车辆维修纪录,法务部104年函释亦认为车辆维修纪录属前任车主之个人资料,原厂仅能于将资料「去识别化」而非属个人资料后、或者于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1项但书规定(例如前任车主同意)等情况下,才能提供前任现生存车主之车辆维修纪录予现任车主:「汽车原厂如将保有之车辆维修纪录,运用各种技术予以去识别化,而依其呈现方式已无从直接或间接识别该特定个人者(例如:略去车主身分辨识及联络方式等栏位,以及有关肇事时、地、原因等可能辨识自然人之详情;仅留与车辆物件描述与维修更换情况如入厂日期、里程数、工作叙述、更换零件项目),即非属个人资料,自无个资法之适用,而得对外揭露」;「又汽车原厂未运用去识别化之技术而提供前任车主之完整或部分完整车辆维修纪录予现任车主,若仍可直接或间接识别某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则利用该等个人资料自应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原则上应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于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下(例如:为增进公共利益、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等),亦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
然而,宪法法庭于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健保资料库案)中,对「去识别化」采取严格标准;其认为:「个资若经处理,依其资料型态与资料本质,客观上仍有还原而间接识别当事人之可能时,无论还原识别之方法难易,若以特定方法还原而可间接识别该个人者,其仍属个资」。依此严格标准,车辆维修纪录是否仍有可能达成「去识别化」到「无从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之程度,从而「非属个人资料」?实际上可能极为困难。
因此,在现行个资法下,除非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1项但书所容许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原厂似无法提供前任车主之汽车维修纪录给新车主;而容许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除了「经当事人(即前任车主)同意外」外,尚有「法律明文规定」,惟我国目前亦无相关法律规定得以适用。
为使消费者取得其动力交通工具之资料、重要维修资讯及工具,并确保消费者在动力交通工具之维护、服务、维修上得以自由选择,美国于2022年提出联邦「维修法案」(Right to Equitable and Professional Auto Industry Repair Act, the REPAIR Act);根据该法案,制造商必须借由平台统一提供车主及其指定之人其车辆所产生之资料。该法案目前虽尚未通过,然可预期的是,若该法案通过,必定会对原厂车及二手车市场的竞争动态产生影响;如何因应潜在的个资保护疑虑,亦属另一复杂的问题。
究此问题的核心,实为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与权衡:前任车主个资保护的权利、及新任车主知的权利,孰轻孰重,并非容易回答的问题。就此二种权利的保护,如何权衡与取舍,应取决于产业结构与社会共识,在我国之发展仍有待后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