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打造亚洲资产管理中心 之法规基石

新加坡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成效有目共睹,除租税优惠,基金发行亦有多元弹性架构可选择,值得未来要打造亚洲资产管理中心的台湾当做借镜。图/本报资料照片

让台湾成为亚洲的资产管理中心为赖总统的重要政见,并宣示将松绑法令,整合公私资源,提供多元的商品。这让人回想早于20年前金管会上路之际,政府即已将「亚太资产管理中心」作为政策目标。近年台湾经济发展成果丰硕,民间资金丰沛,政府如何透过政策加持,壮大资产管理服务功能,引导资金投入实质基础建设并带动永续发展,而非流入炒房或炒股,实已到了关键时刻。

■新加坡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成

要成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涉及人才培育、租税诱因、资金进出便利、简化作业建立友善环境等多个面向,有赖政策规划及公私界共同努力;然而打造适合发展的法规架构作为基石,提供弹性多元且完善的监理机制,始可能使资产管理业吸纳人才并稳定发展,开创多元商品。

新加坡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之成效有目共睹,新加坡除租税优惠外,基金发行有多元弹性架构可选择,对于基金管理机构所需之资本市场服务执照,则依管理规模采分级管理且有豁免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的基金法制,包含资产管理法规架构、基金发行架构、基金种类限制、基金投资限制、基金筹资弹性与收益分配等,均有弹性欠缺或不足之处,兹举下列议题为例:

■现行法规有欠缺弹性或不足之处

‧基础设施公募型基金欠缺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公募型基金(另类投资)于国外发展已相当时日,日本现有五档上市之基础设施投资法人,均以投资太阳能电厂为主;新加坡的吉宝基础设施信托(KIT),是新交所挂牌的大型多元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之能源转型,以及风电项目遍布全球。我国仅有私募股权基金,而缺乏发行基础设施公募型基金之法规依据,目前立法院讨论修法中之基金型REITs法案(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修正),是采基金型态而将基金投资标的扩大至不动产,但草案中「不动产」之定义及性质,显难以含括绿能电厂型态之基础设施。我国欲发展投资绿能电厂之公募型基金,尚有待修法突破。

‧基金发行的型态受限:我国的投信基金型态只有契约型,没有公司型。我国无成熟之SPV(特殊目的机构)制度用以持有资产。国外对于基金投资标的为不动产、公共建设或基础设施等营运型态之资产,常透过SPV间接持有,以达管理及移转之便利。新加坡2020年施行可变动资本公司法(VCC法),即是新增公司型基金架构,VCC退还或赎回资本时无须经过偿付能力测试,分配股利具有弹性,得有独立之子基金,目的在吸引PE Fund在新加坡注册。

‧资产管理法规分散未整合:国外因应金融服务发展已无明显疆界而大幅翻修法规,集合投资计划之法规多采整合立法方式。然而我国之证券、期货、信托及不动产之集合投资分属不同法律,相同性质之业务,却各有用语及繁琐的子法体系,遇有新的型态或新商品时,经常面临适用法规定性或修法之困难。如将资产管理相关法规整合立法,有利于商品规划弹性及多元发展,提升行政及法规作业效率。英国及日本的金融法规整合经验可供我国借镜。

期待赖总统之亚洲资产管理中心并非口号,或仅关注高资产客户之财富管理,而能透过法制之长远擘划,开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