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用VPN跨国追剧的法律隐忧
图/摘自Pixabay
「本节目由OOO VPN赞助播出!」、「感谢XXX VPN赞助本期节目!」如果你是YouTube的爱好者,你一定看过你喜爱的YouTubers说出这类广告词。近年来,许多知名YouTubers都与VPN业者进行业配合作,宣传使用VPN跨国追剧、下载贴图等带来的便利性。虽然使用VPN极具吸引力,但试问既然许多网站、软体都设有IP限制,那么使用VPN的「翻墙」行为究竟是否合法?
著作权法第80条之2第1项规定:「著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著作之防盗拷措施,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之。」从「防盗拷措施」字面来看,很可能会以为只是在于避免著作被翻拍,但著作权法之定义,还包含了「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著作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其他科技方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以前DVD或游戏光碟的区码。然而,「IP过滤机制」是否为一种「防盗拷措施」?
■「IP过滤机制」是否为「防盗拷措施」,视个案而定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在2013年曾针对使用VPN跨区下载LINE贴图的行为做出一则函释,指出:「著作权人设定之IP过滤机制若系属防盗拷措施者,消费者未经合法授权而破解、规避时,则违反著作权法第80条之2第1项之规定;又破解IP过滤机制进而下载贴图者,应视有无合理使用及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范围定其有无侵害著作权。」
在2021年另外针对使用VPN跨区观看电影的行为做出函释(参注3):「消费者会透过所谓的私人虚拟网路(VPN)等方式跨国境观赏原本在我国无法观看的电影,是否违反著作权法?涉及上述之IP过滤机制是否系著作权人所采取之『防盗拷措施」而定,如该IP过滤机制(跨区观看限制)属著作权法规定之『防盗拷措施』,此时如消费者未经合法授权而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纵使破解后仅单纯观看电影而未有下载行为,仍将违反著作权法第80条之2第1项规定,反之则否。」
IP过滤机制(跨区观看限制)是否为一种「防盗拷措施」须个案认定。影视产业商业惯例系将不同地区切割为不同市场,各个市场可以有不同之发行人、发行时间及权利金计算方式。再加上Netflix于官网公告:「透过VPN观赏Netflix时,您只会看到我们拥有全球版权的节目与电影,例如《鱿鱼游戏》或《怪奇物语》。」可知Netflix在政策上不准许使用者跨区观看,且利用技术方式防止之,故极可能属于著作权法规范之防盗拷措施。
■VPN服务业者若未经授权,未来有挨告之虞
服务的业者也面临民、刑事法律上风险。以某鲨鱼业者的官网为例,尽管已发出免责声明:「[鲨鱼业者]不鼓励以可能违反其他服务提供者服务条款的渠道使用VPN」,却有同时主打「随时随地使用VPN串流Netflix」的广告标语。对此,著作权法第80条之2第2项规定:「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资讯,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制造、输入、提供公众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可见法律同样处罚提供规避工具之业者。虽然目前未见相关权利人提告之案例,但如「翻墙」行为之规模逐渐成长而造成权利人之重大损害,可想见权利人有理由及动机对VPN服务的业者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