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雷曼兄弟在台湾?
比较一下会发现,im.b初始运作的模式跟美国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非常类似。雷曼在1999年开始大量承销基于次级房贷(Subprime Mortgage Loen)所发行的MBS (不动产抵押贷款债券)给各类基金或投行。但华尔街不满足于此,无视风险骤升,持续放大杠杆,将各种MBS绑在一起再发行CDO(债务担保债券)、CDS(信用违约交换),于是当美国联准会升息,次级房贷购屋者无力偿息,进而引发一连串违约的骨牌效应,雷曼帝国就此崩塌。对照im.b平台一开始也是媒介抵押贷款给信用或偿债能力不佳的「次级贷款人」,后虽未发行MBS,但也透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将原本的借贷债权再切割出去让与给第二层债权人。这导致一旦初始债务人无法偿息或无足够债务人借款,不论是一或二层债权人皆无法受偿,违约风暴就此席卷而来。
法界对这种集资借贷平台的运行模式会否构成吸金有诸多讨论,莫衷一是。但以银行法收受存款罪(俗称吸金罪)中「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存款」、「保证获利或给予显不相当之红利」三大要件来检验,一开始点对点(Peer to Peer)的媒介特定人向特定人借款,设定资产担保,平台只从中收取媒介费,这固然与上述吸金要件有别。但平台后续再将这些已成立的债权切割出去,透过债权让与的方式转售与第二层金主,而第二层金主来自广大的不特定多数人,也无法特定自己的资金是借给哪一个债务人,更未设定不动产抵押,单纯缴交投资款,就可以稳定收取平台所保证的获利,这就已逼近吸金罪的禁区。
金管会强调im.b这种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不涉及证券业务,非其所管,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它本质上确实是私人间借贷、债权让与。但问题是,第二层金主资金不断涌入平台,让平台汇聚庞大的民间资金,这种惊人的金流汇集,不仅潜藏高度的洗钱风险,对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性带来广大且深入的负面影响(这正是立法者禁止吸金行为的重要理由),更可能进一步影响国家安全,政府对此应高度警戒,主动积极思考介入、控管的可能性,而非双手一摊,推称民间借贷无法可管。
如果政府认为这种次级金融对整体经济发展有存在必要,不宜全盘抹煞、禁止,或许可以思考立法强制规范或赋予金融监理机关权力,积极辅导平台业者将已成立的借贷债权证券化,透过金融资产证券化,让证券公开发行并受金融机关主动监理、定期金检,既可助业者免于集资时动辄踩踏吸金、洗钱的红线,也可以在金融监理之下,就杠杆、风险进行有效控管,避免重蹈雷曼兄弟的覆辙。
im.b不是第一个倒闭的借贷平台,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而投资大众徬徨无助的眼泪,是否真正滴进了政府的心里?选民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