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境外信托业者 要开始向台湾国税局报税?

境外信托适用CFC税制,明年起境内、外受托人都有义务申报所得。图/本报资料照片

2024年7月10日是财富管理界至为恐慌的一天。这天,财政部以台财税字第11304525780号函(下称「本函释」)宣布境外信托业者可能要申请中华民国统编、设帐、扣缴并办理信托所得申报,此函一出,财富管理界一片哀鸿遍野。

这个函释的要旨为,如果委托人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委托人或孳息受益人依2024年1月4日台财税字第11204665340号函应就其信托下之受控外国公司(即俗称CFC)申报时,其受托人应办理113年度及以后年度信托所得申报。本函释有以下几个重点:

■境外信托业者将无法再容忍台湾客户忽视CFC问题

一、境外信托业者往往被视为不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内,因此不适用中华民国税法相关规定,但随着政府施行CFC制度,政府急需信托所得相关资讯,以确认台湾人存放于信托下的CFC已申报,但政府却苦于台湾目前只和三个国家(日本、英国、澳洲)进行CRS税务资讯交换,而境外信托通常在免税天堂、新加坡、美国等地,台湾居民如果不主动申报,少了资讯交换,政府就难以查核,因此政府把脑筋动到境外信托业者身上。这个函释等于宣告了一件事:境外信托业者再也无法容忍自己的台湾客户忽视CFC问题。因此,原先客户的问题,摇身一变成为业者的违法风险。

二、函释发布时113年度已经过了一半,即使信托业者或客户现在采取任何行动,信托业者在113年都有一半期间必须申报客户的CFC。也就是说,即使信托业者此时关掉所有台湾客户的业务,它都有半年时间有向台湾报税的义务,否则就会落入不合规,而不合规,恰好是持牌信托业者所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即使台湾政府没有能力到国外执行公权力,信托业者都无法承受任何违法的风险。

三、这个函释适用的前提是「委托人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在Private Trust Company(PTC)的情况,由台湾人将资产放入自己的信托公司,再将自己的信托公司股份交给专业受托人至为常见,则在此情况下,是否两层信托都有申报义务,函释并不明确。

■财政部扩张租税主权,也应酌情考量不同信托样态

四、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为,本函释既然定位为补充核释2024年1月4日的函释,而1月4日函释系根据CFC而来,整个CFC规范又是在所得基本税额(即俗称的AMT)适用的前提下才会适用,因此,如果有一个信托从头到尾就和AMT申报扯不上关系,这个信托应该不适用本函释,境外受托人也没有向国税局申报的义务。

五、最后,本函释之所以如此轰动,主要在于财政部对于租税主权的扩张。这跟先前财政部施行境外电商规范的情形完全不同,在境外电商的情况,至少所得来源与中华民国有关,但境外信托业者收的是境外信托管理费,其实台湾客户在信托里赚了多少钱,和他们完全无关,希望财政部能酌情考量并减轻其申报负担。但从竞争角度来说,境内信托业者过去被规管甚严,对于这次的修正应该是拍手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