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即将开始 北区国税局吁多加使用网路申报

▲113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即将开始,北区国税局局长李怡慧(中) 吁多加使用网路申报。(图/北区国税局提供)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20日表示,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营利事业除符合所得税法第69条规定者外,应依同法第67条规定,计算暂缴税额自行缴纳,并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向稽征机关办理申报。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多加利用网路办理申报,省时又省力。

该局说明,113年度营利事业暂缴申报规定如下:一、应办暂缴的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两种申报方式:(1)一般申报:营利事业按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2)试算申报: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或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其暂缴税额。

二、免办暂缴的营利事业:(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 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2)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者。(4)112年度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113年度新开业者。(5)营利事业于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6)营利事业按其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下同)2,000元以下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且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款者,仅须自行向公库缴纳暂缴税款,得免办理暂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