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度 营所税暂缴申报 免纳CFC制
台北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暂缴税额的计算方式有2种,一是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所税应纳税额的1/2为暂缴税额。另一是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公司组织、合作社及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选择以当年度前六个月的营业收入总额,依规定试算前半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营所税税率,计算暂缴税额。
台北国税局指出,选择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暂缴税额者,其暂缴税额应包含上年度依CFC制度计算的应纳税额,但是因为CFC制度是从今年度施行,去年度还没有应认列CFC的投资收益。
所以,营利事业依去年度应纳税额半数计算的今年度暂缴税额,不会因为CFC制上路而负担税额。
台北国税局再进一步详细说明,如果选择依《所得税法》第67条第3项规定暂缴税额者,考量CFC制度的各项适用要件及所得计算,是以全年度资料为基础(如:股权控制比率、豁免条件、CFC当年度盈余),很难在年度中判断一境外关系企业是否是我国营利事业股东控制之CFC或计算应认列的CFC投资收益。
所以,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简化行政作业及降低纳税义务人遵循成本,财政部5月18日以台财税字第11204543460号令核释,营利事业选择以当年度前六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计算暂缴税额者,免依同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之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