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赋税署 教战CFC首次申报

KPMG安侯建业于日前举办「迎战CFC首次申报-最新法规暨实务面面观」研讨会;KPMG安侯建业税务部执业会计师谢昌君(左起)、税务部营运长陈彩凰、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宋秀玲、KPMG安侯建业税务部执业会计师黄彦宾及副总经理张维欣均一同与会。图/KPMG安侯建业提供

随5月报税季开跑,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迎来首次申报,财团法人安侯建业永续发展教育基金会及KPMG安侯建业,3日举办「迎战CFC首次申报-最新法规暨实务面面观」研讨会,协助企业掌握CFC制度相关法令修正重点及查核实务。

CFC制度上路 KPMG:反避税更臻完备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营运长陈彩凰表示,国际租税发展日新月异,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下,台湾继施行反资本稀释及移转订价三层文据后,续于2023年施行CFC制度,使反避税制度更臻完备,透过企业控制国外低税负公司的台商,务必多加留意相关税务变革。

陈彩凰指出,KPMG安侯建业邀请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宋秀玲出席研讨会,分享CFC制度最新修正及审查重点,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专家也从实务案例剖析最新申报与查核趋势。

宋秀玲表示,营利事业CFC制度及个人CFC制度已于2023年度正式施行,但此新制不会溯及既往,第一层CFC的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余,不适用CFC制度,而是在实际分配年度才课税;其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盈余,才适用新制,即在「盈余发生年度」就要课税。

宋秀玲指出,财政部持续参酌各界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并于2023年底修正发布「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增订信托关系构成CFC关系人的规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评价损益得选择延后至实现时计算损益,及修正微量豁免条款防弊规定、CFC当年度盈余计算公式等。

针对企业关心的微量豁免,宋秀玲解释,倘若CFC有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台币700万元以下,即可豁免,但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余,如果境内营利事业或个人申报户(个人加应合并申报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控制的全部CFC,当年度盈余或亏损合计数为正数且超过700万元,即便持有的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下,不可豁免。

宋秀玲指出,2023年底修正后,将「全部」CFC当年度盈余合计数是否超过700万元的计算范畴,限缩于纳税义务人(境内营利事业或个人申报户)「直接持有股权、且不具实质营运活动」的CFC当年度盈余合计数。

宋秀玲举例,甲「直接」持有CFC 1、CFC 2的各100%股权,且透过CFC 1「间接」持有CFC 3的100%股权。其中CFC 2「有实质营运活动」。CFC 1、CFC 2、CFC 3当年度盈余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

修正前,3间CFC当年度盈余合计数为900万元、超过700万元门槛,甲应就CFC 1计算CFC营利所得;修正后,「有实质营运活动」的CFC 2 600万元、「间接」持有的CFC 3 100万元不列入「合计」,即甲仅需计算直接持有、无实质营运活动的CFC 1当年度盈余200万元,由于200万元并未超过700万元门槛,因此可适用豁免,放宽甲免认列CFC所得。

宋秀玲进一步表示,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已按CFC制度设计简单检核过程(CFC申报书表),依式填报可检测是否须依CFC制度课税,并提醒填写CFC申报书表注意事项,如:而符合豁免规定的CFC仍应揭露,以确保权益。

宋秀玲并建议,企业面对CFC制度上路所带来的影响,应减少未具经济实质的投资架构以及营运布局,可重新检视设立投资架构及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理由,将投资或商业决策回归以经济实质为目的,「投资架构越直接越好」。

营所税移转订价 无形资产列查核关键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副总经理张维欣指出,随国际反避税浪潮,移转订价已为营所税查核重要一环,各国税局查核日趋严谨,无形资产议题更为其中查核重点,因此公司应综合考量相关潜在税务风险与具体影响。

张维欣也提醒,公司应建立对税务治理的风险机制,将营运面与税务治理相结合,以更好的控管税务风险,并避免因缺乏适当的税务治理,造成租税成本上升,及对公司声誉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