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认列CFC修法 KPMG列五大重点

KPMG整理五大重点,一是CFC当年度盈余计算。KPMG 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黄彦宾表示,此次盈余计算方式改变重大,预计个人认列CFC所得适用办法及财政已公布之营利事业认列CFC所得明细表相关参考样张,亦将配合修正。

第二是关系人范围。KPMG 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副总施淑惠说明,有关信托关系列为关系人之规定,个人认列CFC所得适用办法第3条已有规范,而营利事业部分于本次修正草案亦将之列入,惟针对委托人未直接持有CFC之股权(由受托人持有)之情况应否对委托人课征CFC税负或回归所得税法信托课税及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404509000令之相关规定直接对受益人课税,仍有待观察。

三是豁免门槛计算之修正,于计算全部CFC当年度盈余合计数是否小于豁免门槛700万元时,就具有实质营运活动之CFC当年度盈余,将不列入700万元计算范围。黄彦宾补充,此部分修正将使纳税义务人更有利于达到豁免门槛。

四是应备妥文件,施淑惠说明,草案中另规定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之报导期间应与营利事业依本法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所属会计期间应相同;而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检附相关文据者,得申请延期提供,延长之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还包括财政部公布之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名单,不含各租税管辖区对特定地区或特定类型企业提供特定税率或税制者;实际获配时与计算受控CFC盈余之汇率差异数应列为兑换损益等。

黄彦宾提醒,本次CFC子法之修正,对当年度盈余计算方式改变重大,将影响应纳税负;而相关应备妥文件文件之准备,宜妥善因应;并应留意后续相关申报书表以及信托相关课税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