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购买古董及艺术品 不得列报折旧费用

依所得税法第54条及第59条规定,资产属于「折旧性」或「递耗」性质者,才能逐年提列折旧或计算各项耗竭及摊提。

所谓折旧性或递耗性质,是指资产在通常情况下,因时间经过或使用次数增加,其价值会随之减低;惟古董及艺术品等物品,其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通常并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发生相对程度的比例贬损。因此,不但没有耐用年数的问题,其价值通常更因长期持有而产生增值的情形。

国税局表示,古董及艺术品的性质非属折旧性固定资产、也非属递耗资产,不得列报折旧费用或各项耗竭及摊提。

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固定资产-什项购置(艺术品)新台币210万元,并按自行估计耐用年数3年提列折旧费用70万元,经国税局以艺术品性质属增值性资产,不得提列折旧费用,予以调减该艺术品之折旧费用70万元,补税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