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漏未提报 不得补列
以陈先生经营的甲公司为例,在2016年1月1日曾以1,200万元购入机器设备,采平均法计提折旧,耐用年数五年,预估残值200万元,每年应提列折旧200万元,也就是购入成本1,200万元,扣除耐用年数终期残值200万元,除以五年平均值。
经过耐用年数五年,该机器设备在2020年12月31日已届耐用年限,陈先生却仍于隔年2021年度提列折旧200万元;陈先生主张,虽然机械设备耐用年数五年,但曾在2019年度因故未提列折旧,仅提列四年,故于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补提列」折旧。
台北国税局指出,依规定,若甲公司在2019年度漏未提列的折旧,应「申请更正」2019年度的营所税,而不是在2021年度补提列。
此外,国税局经查还发现,陈先生的甲公司在2021年仍继续使用该机器设备,于是,另依其原估列残值200万元,按甲公司重行预估,该设备还可以再使用四年,残值为40万元,因此国税局核认甲公司2021年度折旧改正为40万元,也就是当期残值200万元再扣除最终残值40万元后,均摊未来四年的数额,剔除了甲公司在2021年度多列报的折旧额,并核定补税。
国税局强调,固定资产折旧,应按不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的耐用年数,逐年提列不得间断;若某一年度漏未提列,应采申请更正方式补正,不得自行选择补提列年度。若固定资产已届耐用年数表规定使用年数,仍继续使用,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