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期满拆屋还地 留意耐用年数折旧提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72年4月6日台财税第32193号函规定,营利事业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约定租赁期满拆屋还地,针对房屋的折旧,应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的耐用年数计提,至于因租约期满必须拆屋还地时,可依所得税法第57条第2项规定,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该项房屋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损失;但有废料售价收入的话,应将售价列为收益处理。

国税局举例,某公司以20年租期承租土地,并在承租土地上自费建厂房、厂房的耐用年数为35年,并将厂房登记为公司所有,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拆屋还地,租赁期间其折旧提列,应依厂房耐用年数表的耐用年数35年提列折旧。

不过,该公司在租期届满拆屋还地时,未达耐用年数,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第10款规定,提出厂房拆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以该厂房未折减余额,列为报废年度的损失。

国税局提醒,各种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时的耐用年数,除经政府奖励特予缩短者外,不得短于耐用年数表规定的最短年限,如以短于耐用年数表最短年限提列,导致超提折旧,对超提部分,国税局不予认定,将发单补征税款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