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算提列折旧费用 耐用年数应不低于税法规定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置各项固定资产之耐用年数,除经政府奖励特予缩短者外,不得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最短年限,且应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于财产目录注明其耐用年数,据以计算折旧费用。

高雄国税局表示,已届耐用年数表规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资产,如仍继续使用者,依《所得税法》规定,得就剩余残值,再自行预估其使用年数及残值,据以计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旧费用。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非运输业之甲公司2022年1月购置一台全新货车金额计新台币60万元,按「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非运输业之货车耐用年数为5年,该公司应以不短于5年之年数,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计算提列折旧费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数5年,估算残值为10万元,采平均法计算折旧费用,每年度计提折旧费用为10万元【(60万元-10万元)÷耐用年数5年】。如5年后甲公司该货车未报废仍继续使用,预估可再继续使用4年,估算残值为2万元《则每年可再计提折旧费用为2万元【(10万元-2万元)÷预估使用年数4年】。

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及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相关规定,正确计算折旧费用,如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年数计提折旧费用,稽征机关对于超提折旧部分,将不予认定剔除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