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医师列报医疗用机器及设备之折旧费 应以不短于7年之耐用年数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医疗用之机器及设备耐用年数为7年,与生财器具耐用年数为5年之规定不同。再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30条规定,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采用平均法,并按不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按短于规定耐用年数提列者,其超提折旧部分,不予认定;于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平均法计提折旧;续提折旧之公式为:折旧=(原留残值-重行估列残值)÷估计尚可使用年数。
台北国税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诊所202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发现该诊所购买医疗设备新台币700万元,预估残值0元,误以5年提列折旧费用140万元〔(700万元-0元)÷5年=140万元〕,经依正确耐用年数7年计算,每年折旧额应为100万元〔(700万元-0元)÷7年=100万元〕,剔除超限金额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