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理赔金报税 须先扣除才能列入医疗及生育费用

▲5月报税一定要知道的所得税优化方案,一张图让你瞬间搞懂不再雾傻傻。(图/翻摄自中区国税局脸书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民众可掌握「调高4大扣除额额度」、「删除45%税率级距」及「股利课税新制2择1」等报税新制三撇步之外,若是购买医疗险的理赔金无法纳入扣除额中。

台湾人寿表示,保户们在列举扣除额项目中,人身保险费每人最高列举扣除额为2.4万元,如家庭成员之人身保险费旅行平安保险费等均可列举扣除。而全民健保(含补充保费)、医疗及生育费用也都可以核实扣除。

不过,若是购买健康或医疗险种且有申请保险理赔给付,所得理赔金额将会被国税局扣除计算,无法纳入「医疗及生育费用」扣除额中。

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保户往往会将该年度曾经有的医疗及生育费用相关收据,一并提出作为列举扣除。不过,若保户该年度有医疗及健康保险相关给付,在一般扣除额中的列举扣除额项下「医药及生育费」部份,就必须把保险理赔给付先行扣除后,才能纳入列举扣除额中。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医药及生育费中明订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税局综合所得税中可列举扣除人身保险费用定义

是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费用,如纳税本人为要保人、非申报扶养直系亲属为被保险人,纳税本人替非申报扶养的直系亲属投保,所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无法纳入申请扣除。

至于可列举扣除人身保险费用范围,包括商业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农保、学生平安保险都属此类,每年每人可列举扣除金额最多2.4万元。